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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现行制度对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就休药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等做出规定,难以保障安全用药。三是,兽药审批制度设置不合理,审批标准不统一,审批层次多,同一兽药品种在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实践中容易形成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难以控制兽药质量。一、修改现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必要性1、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的必要性四是,由于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致使近些年来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超标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我国动物产品的出口。五是,法律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因此,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是非常必要和及时
3、的。一、修改现行《兽药管理条例》的必要性2、《条例》的修订过程2002年2月,农业部成立了修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采取深入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稿、征求地方兽医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于2003年6月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中编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19个部门意见和31个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赴广东、云南等地进行专门调研,会同农业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之后,再次征求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和山东、江苏、北京等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根据各方意见,经进一步协调、研究、修改,形成了《兽药管理条例》(修订草
4、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二、新《兽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新《条例》分为总则、新兽药研制、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兽药进出口、兽药使用、兽药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七十四条。二、新《兽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1、第一章总则共5条,自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的
5、目的、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执法主体和《条例》的基本制度。第一章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a、国家对兽药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的归口管理,而不是分部门管理。在管理的层级上,实行中央和地方的两级管理。二、新《兽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b、本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
6、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c、兽药监督管理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包括对兽药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全面监管。演示文档标题演示文档内容二、新《兽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7、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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