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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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药管理条例解读说明:一、《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二、按照个人理解,本文择取了与执法实践密切相关的绝大部分条文并予以分析,本文分析仅代表个人观点。三、欢迎转发。但,未经联系本人同意,谢绝转载(一旦发生,笔者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四,因时间仓促、学识所限,所涉分析定会存在不足或错误之处,但请各位同事及吋指正。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

2、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解读:木条第三款所谓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指涉及农药广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以及交通、环保、安监等领域法律法规明确的具体管理部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解读:不少地方吼没钱很多年了,这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农药管理的经费保障机制。现在经费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但如何使用这些经费,提升监管能力,提升监管效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也不是件

3、容易的事情。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解读: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农药安全、有效性负责,这是农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受其主观故意或过失影响(农药生产者当然也不例外)。很多时候我们认为这对经营者似乎太苛责,但规定就是这样,情理是情理,法律是法律。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岀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国务院

4、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解读:新条例的规定是“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新条例在这方面最大的变化,就是农药登记证的主体范围扩大了、进一步放开了。明确了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什么是“新农药研制者”?生产企业可以是,经营企业可以,高校、研究机构以及货真价实的专家也可以是,以后不少农药生产企业真有可能会成为登记证持有人的“打工仔”。第十三条农药登

5、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屮请变更农药登记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解读:I口条例的思路是,生产企业申请登记,所以

6、登记证都是生产企业的名称。在新条例的框架下,登记证的持有人,仅仅是持有人,与生产企业不必然等同。他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个人(后续如有规定明确排除个人,当然按规定执行)!登记证持有人变动登记证载明的任意事项,均应当履行登记证变更程序。按照第三款,农业部要公布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检验方法,这个工作量真不小,当然也会有一个过程,以后,登记过的农药找不到标准、找不到检验方法检测这种事情,会越來越少。第十四条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7、解读:旧条例明确规定农药登记证不得转让。但注意,条例这一条规定的不是转让登记证,而是转让登记资料。这里转让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己经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另一个是已经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转让登记资料的合法化,会节约很多社会资源和经济成本。这意味着同一个农药的登记资料可以为多个登记人共同使用(当然不是无偿的)0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口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巾请农药生产许可证:(一)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

8、)有与所申请生产农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有对所申请生产农药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人员、仪器和设备;(四)有保证所屮请生产农药质呈的规章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口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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