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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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16年12月3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当地十大行政审判案典型案例,旨在引导时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权。一、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甘肃省质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10日,上海至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圣公司)出租给甘肃龙宝风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履带式起重机在进行吊装过程中起重机倾覆,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的事故。2014年3月21日,省政府要求省质监局重新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复核调查。

2、2014年5月8日,评估机构作出“受损设备的损失价值为61440193元”的评估结论。2015年5月25日,省质监局给有关单位作出该事故的《通报》,以没有法定调查处理职权为由,终止事故调查工作,并上报省质监局给国家质检总局及5家事故责任单位,自己并非法定的调查主体,事故调查主体应当依法通过司法程序确定。2015年10月8日,至圣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省质监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华锐风电科技(甘肃)有限公司“10·10”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特种设备

3、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起事故已构成重大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应移交国家质检总局。因此,至圣公司请求判令省质监局履行法定职责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至圣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特种设备的事故等级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权限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死伤人数或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本案中,经法定程序,受委托评估机构得出“

4、受损设备的损失价值为61440193元”的结论。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此次事故应当定性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被上诉人省质监局没有继续对“10·10”起重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职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安全生产涉及责任主体众多,管理体系庞杂,监管难度较大。为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确保经济快速发展与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改善同步进行,甘肃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开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与调研,着重强调要依法严格监管,明确责任,加强预防治理、综合治理,不

5、断提升安全生产的治理能力,不断改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万无一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确定监管主体,是调查与处理的基础。本案的焦点即是关于监管主体资格的问题。在省质监局进行事故调查中,评估机构所得出的结论显示,“10·10”起重伤害事故应定性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相应的调查主体也应发生变化,即应当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省质监局并非法定的调查与处理主体。由于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省质监局的作法符合法定程序。本案的审理,意在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既不能横向越权

6、,也不能纵向越权。本案的审理论证严谨、析理透彻,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二、欧天祥等3320人诉靖远县人民政府、白银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系列案(一)基本案情1964年11月27日,靖远县人民委员会召开了由省农垦局、县人委会以及北湾、糜滩、城关三个区代表参加的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讨论五大坪土地交农垦局耕种地界划分问题的会议纪要》,商定将五大坪6879亩土地留给省农垦局用来兴建农场。1965年5月13日,甘肃省国营五大坪农场与靖远中堡村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又达成《中堡坪关于农

7、场场界划分协议书》,给农场增划约2800亩土地。1966年,省农垦局与农建十一师合并为农建十一团,1969年更名为五大坪劳改农场。1970年12月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靖远五大坪农场军管组与北湾公社革委会及中堡大队革委会负责人、生产队长以及社员代表讨论协商,对个别插花地进行了调整,农场同时无偿支援中堡大队东方红54型拖拉机等物。场、社双方为避免今后发生争执,特拟定了《关于中堡大队与五大坪农场土地界限划分问题的座谈纪要》。1976年,五大坪农场与中堡村就涉案土地发生争议,经省政府调查、调处,下发

8、了甘政发(1981)71号《关于解决五大坪农场与北湾乡中堡大队土地纠纷问题的通知》,由五大坪农场划给中堡大队土地约四百六十亩。1980年,中堡大队将多种五大坪农场的土地全部退还,另由中堡大队划给五大坪农场山畔旱地一百亩。1986年8月,中堡村村民再次投诉上访。甘肃省人民政府于1994年3月1日作出甘政发(1994)17号《关于靖远县中堡村与省劳改局五大坪农场土地纠纷有关问题的批复》,认为五大坪农场与靖远县中堡村所争议的土地权属明确,应当按照省政府甘政发(19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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