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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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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促进我市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全面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创造、保护和运用工作全面发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诚信申请、授权在先、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属财政后补助资金。第四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核,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对受理对象资料的合规、合法、真实
2、性负责,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资助。第五条资助对象(一)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 (二)具有我市户籍,且专利申请地址为我市范围内的个人;或在我市工作并持有居住证,且专利申请地址为我市范围内的个人,其专利申请日和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任教的老师和就读的学生。(四)多个专利权人共同申请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公民、法人等申报主体应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或知识产权故意侵权行为第六条资助范围(一)用于资助我市技术起点高,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的授权专
3、利。重点和优先资助我市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科技型企业、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二)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且无权利纠纷。(三)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且无权利纠纷。(四)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
4、017)》(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授权专利不予资助。第七条资助标准(一)对本年度内公告授权的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给予资助1.发明专利 4000元/件;2.涉外专利6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和地区)。 (二)对同一个人资助资金总额一年不超过2万元,对单位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一年不超过10万元。(三)专项资助资金使用完毕后的资助申请不再受理。第八条申报与受理(一)发明专利授权在授权公告日后半年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对涉外专利在当11月30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二)办理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申请需提供
5、的材料。1.《泸州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泸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网站可下载)。2.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3.专利权人身份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4.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应提供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银行储蓄卡账号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三)申请人将上述材料递交泸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知识产
6、权科受理。第九条资金拨付对审查合格的申请,每年6月30日、12月30前进行集中转账拨付。第十条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一)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专利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如有结余,可转入下一年度结转使用。(二)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规使用资金,一经核实将全额追回资金,以后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的相关申请。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
7、《泸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泸市知【201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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