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银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北海银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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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银海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发[2014]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2、、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会同区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监察、残联等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二章  参保范围第四条  具有银海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

3、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第三章  基金筹集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第六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4、标准时,我区也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第七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会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每年2000元标准。第八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政府对100-800元缴费档次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进行补贴,对900—2000元缴费档次统一按每人每年8

5、0元进行补贴。银海区人民政府随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适时调整的缴费补贴标准随之调整。第九条  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不属于上述四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50元。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享受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缴费档次的政

6、府缴费补贴。第十条  政府确定的缴费补贴资金和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与北海市、银海区按6:2:2比例承担。第四章  个人账户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三)村集体、社区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补助、资助的资金。(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

7、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出资建立。银海区在自治区确定自治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后确定银海区最低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确定的自治区最低基础养老金高于全国最低基础养老金的,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按6:2:2比例承担,由银海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高于自治区最低基养老金标准的,由银海区政府承担。第十七条 自治

8、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和自治区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时,我区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继续发放。第十九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第二十条  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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