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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 (一)中政委四条禁令 1、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2、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3、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4、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二)检察人员“八要八不准” 1、要热爱人民,不准骄横霸道; 2、要服从指挥,不准各行其是; 3、要忠于职守,不准滥用职权; 4、要秉公执法,不准徇私舞弊; 5、要调查取证,不准刑讯逼供; 6、要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 7、要提高警惕,不准泄漏
2、机密; 8、要接受监督,不准文过饰非。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4、严禁超期羁押; 5、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 7、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廉洁从检“十条纪律” 1、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 2、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3、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 4、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 5、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 6、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 7、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8、不准对告诉
4、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9、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10、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 (五)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的六条规定 1、举报线索必须统一管理,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更不得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2、立案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案件管辖、立案条件和程序;撤销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立案、撤案; 3、审查逮捕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坚决防止该捕不捕、打击不力;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
5、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4、变更、撤销逮捕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随意、私自变更、撤销逮捕措施; 5、审查起诉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必须更换承办人予以复议; 6、办理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依法进行,不得私自接待申诉人,不得私自处理申诉案件。 (六)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六个严禁”规定 1、严禁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2、严禁违反职责分工或规定程序干预办案; 3、严禁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违反规定任免干部; 4、严禁插手工程招标
6、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5、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礼物或娱乐活动; 6、严禁利用职权为亲属子女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检察人员违规驾车的四项规定 1、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2、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改正的,予以辞退;造成交通事故并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违者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4、严禁警车私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并致
7、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八)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 1、对违反检察纪律的检察人员,根据其错误行为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经批评教育确已认识错误的,可以免于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检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及其本人宣布,并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两个月内,由干部人事管理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4、纪律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
8、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