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怀疑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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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排除合理怀疑的边界——以审查起诉环节为视角展开摘要:排除合理怀疑制度起源于西方。对何为合理怀疑,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解释在英美法系国家亦存在诸多争议。我国在引入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术语时,其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何界定。在具有封闭属性的审查起诉环节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时应限于合理怀疑只能是对犯罪构成要件、排除非法证据后、基于证据所产生的怀疑,且不排除法律推定和司法认知,同时必须强化对排除合理怀疑的说理。关键词: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着力点如何厘定“合理怀疑”,又为何在新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中引入“排除合理怀疑”

2、,其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何差异,对于缺乏陪审团制的中国实务法律人员而言显然是个难以言明的问题。同样,对处于封闭式审查起诉环境中的公诉承办人而言,基于何种解释立场与证明过程才能做到排除合理怀疑,成为目前审查起诉环节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一、“合理怀疑”内涵之争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制度是如何产生的,在西方国家亦多达四种观点,但有一点确定无疑:即这一制度是法官在审判中对实践经验进行逐步总结的结果,是在普通法国家陪审团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而非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作出的刻意选择。对于何为“合理怀疑”,以及

3、是否需要对“合理怀疑”进行解释,英美法系国家同样存在争议。认为“合理怀疑”是无法进行解释的,其理由有三:一是“合理怀疑”这一概念固有的模糊性,其本身就是最好的定义,其他任何的解释都可能产生误导陪审团的危险。二是排除“合理怀疑”8的主体是陪审团而非法官,其含义应当通过陪审团的集体协商加以解决,而非法官指令。其三,不进行解释有利于排除合理怀疑适应时代的变迁和社会价值标准的变化。但也有学者认为,法官应当对合理怀疑进行解释,才能确保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以正确适用,也有利于陪审团准确理解其基本涵义。参见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

4、面临的挑战》,《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杨宇冠、孙军:《“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证据科学》2011年第19卷(第6期)。我国学者对此亦有不同认识。基于我国缺乏诉讼合理主义的法文化传统,且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学教养相对不足,各级和各地的法官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含义的理解可能并不一致,可能导致裁判标准的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排除合理怀疑”作进一步的解释。参见杨宇冠、孙军:《“排除合理怀疑”与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证据科学》2011年第19卷(第6期)。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排除合理怀疑”

5、》,《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我国学者经过整理后,认为排除合理怀疑在英美法系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以下多种观点:1.将排除合理怀疑解释为一种道德上的确信(moralcertainty);2.将合理怀疑解释为很高的可能性(ahighdegreeofprobability);3.将合理怀疑解释为“难以决定”(hesitatetoact);4.用量化的比例对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进行解释;5.要求合理怀疑必须是有理由的怀疑(adoubtbasedonreason);6.排除合理怀疑是对被告人有罪的一种坚定相信;7.排除合理怀疑是建立在社

6、会共同意识(commonsense)的基础上怀疑等等。同上,前注[1]。正是因为“合理怀疑”的涵义过于抽象和模糊导致英美法系国家对其理解产生重大分歧,而基于理解的不一致,在美国,联邦和州下级法院对排除合理怀疑的涵义被上级法院撤销的案例屡见不鲜。参见陈永生:《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二、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的关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历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且对刑事活动的展开具有导向性作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三个

7、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8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此,国内学者认识不一致。有人认为,“证据确实、充分”即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即两者是同一标准。纵博、杨春洪:《论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论证图表分析方法》,《法律方法》第1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393页。有人认为,排除合理怀疑就是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或者说体现证明标准的主要是第三个条件。李昌盛:《反思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春季卷)

8、》,第182页。龙宗智教授认为,“证据确实、充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充分条件;排除合理怀疑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必要条件。龙宗智:《中国法语境中的“排除合理怀疑”》,《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学者的拟制搞中也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一项证明标准,并表示: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庭对犯罪事实证明的心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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