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职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苏州职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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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职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指导,保障学生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帮助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苏州市职业大学贫困生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勤工助学是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通过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第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协调。第三条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各院系(部)须确定专人负责做

2、好本院系(部)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参与勤工助学工作的监督和日常管理。第四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原则上须是我校在籍的经学校认定的贫困生,遵守校纪校规,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成绩合格,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个别有特别要求的岗位若聘用非贫困生必须报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育人为本、资困助学、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原则,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第六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园内张贴广告进行经营性活动;具有勤工助学性质的学生社团开

3、展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首先取得主管部门同意,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后才可开展有关活动。第七条未经许可,学生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在校外兼职;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或未经许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责任。第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参加直销,禁止到娱乐场所勤工助学。第九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所在院系(部)、用人单位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助当事人进行处理。第二章勤工助学基

4、金来源与管理第十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每年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提取。第十一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委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操作落实;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并协助管理。第十二条勤工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参加校内非经营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开支、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等相关费用开支。第三章岗位设置与信息发布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立勤工助学基地或开辟多种形式的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第十四条校内单位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向学生资助办公室申报,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批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审批。第

5、十五条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校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一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第十六条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校勤工助学基地与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第四章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第十七条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在每年初填写《苏州市职业大学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审查签署意见并汇总本院系(部)所有申请表后,递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确认具备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名单,并建立相关数据档案。第十八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资助管理

6、中心会同各院系(部)、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组织进行推荐或公开招聘,择优录取;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第十九条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优先录用。第二十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开发布,并通知被录用人员,同时到用人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第二十一条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并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第二十二条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第二十三条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

7、助管理中心做出说明,并取得同意;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同时也不提供其他资助。第五章岗位管理、考核及报酬发放第二十四条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资助办公室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第二十五条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否则扣发当月工资,此后一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并不提供其他资助;无故离岗的,扣发工资,取消受

8、助资格。第二十六条勤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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