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说民法中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案例解说民法中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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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浅论民法中自助行为“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者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者损害者”称为自助行为,为法律所容许的群里保全措施(适法行为),不服赔偿责任,但以不及收发员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并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其实行现有困难为限。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并没有规定自助行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自助行为确实大量存在的,下述案件即为典型的民法自助行为案件。2007年7月由于租客吴建国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两个月房租直至至租赁合同到期,房东邱氏姐妹为减少损失,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干部、物业管理人员以及摄像人员、专业开锁人员等一

2、行人,将租赁物房门打开,对租赁物内的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并全程摄像记录。同时打电话通知吴建国搬回自己的财产,但电话一直未打通,直至7月9日才打通电话。但吴建国拒绝将其财产取回,邱氏姐妹不得不为此租赁了一间房屋保管吴建国的财产。在此期间,邱氏姐妹还曾两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吴建国均拒绝接受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后邱氏姐妹将租赁物出租给李朋飞,吴建国心存不甘,将邱氏姐妹告上法庭,以自己未放弃优先租赁权和财产被侵占为由,要求继续承租邱氏姐妹的店面并且要求邱氏姐妹返还自己的财产并赔偿自己的包括财产损坏和装修狂等各项损失攻击两万元。邱氏姐妹

3、接到法院传票后,提出反诉,要求吴建国支付包括拖欠房租及违约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800元以及不予返还4000元不予返还。以邱氏姐妹行为是否构成自助行为对本案的争议进行分析,能够同时透析民法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一)情况要件的,即不法侵犯伤害状态确实已经存在,被不合法的侵犯伤害状态可以被恢复,如果紧急情况,不采取些措施,以后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争议事项之一即是,吴建国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自助行为审视,即是邱氏姐妹的自助行为是否符合自助的情况要件。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若吴建国逾期贰十天未缴纳租金,视为违约,邱氏

4、姐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并没收保证金。而在本案中自2007年五月起,吴建国无故两月未缴纳租金,已经构成违约,依照合同邱氏姐妹有权收回房屋的所有权。但邱氏姐妹的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权却由于吴建国拒不腾空房屋而不得行使,同时虽然邱氏姐妹已经于第三人商议好出租事宜但由于吴建国的行为而使合同无法生效。吴建国的行为已经侵害了邱氏姐妹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权,并且严重影响其收益权的实现。而邱氏姐妹房屋使用权被吴建国行为侵害的状态维持达一个月之久。在此种情况下,不法侵犯伤害状态确实已经存在,邱氏姐妹被不合法的侵犯伤害状态通过清空房屋时可以被恢复的,

5、但邱氏姐妹已然报案两次但由于吴建国拒绝履行清空房屋的义务,此时采取公权力救助已经不能及时解决纠纷,反而会致使邱氏姐妹遭受更长期更大的损失,因此不采自救措施以停止侵害行为,那么邱氏姐妹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手段要件。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必须合法,应该与他想要保护的权益相当。必须取得能够达到目的的最小强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即本案所争议的,邱氏姐妹有无侵害无见过的优先租赁权和侵占吴建国的财产。分析本案情形,吴建国已经丧失有限租赁权,如上述分析,吴建国没有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30日内,双方如

6、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与邱氏姐妹重新签订合同,而是在租赁期满前两月开始拒绝支付租金邱氏姐妹首先通知了吴建国,其次腾空房屋的过程全程有见证人在场并摄像,公开进行,登记造册吴建国的财产并另行租屋保管,尽可能少的减少了吴建国的财产损失,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手段于情于里都是适当的,与其想要抱回的权益相当。且基于物权,邱氏姐妹也有权排出他人对自己财产的非法侵害,这是合法的。(三)主观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自助的意思,即行为人主观上为了将被侵害的权利恢复到原有状态。这也涉及到邱氏姐妹是否侵占了吴建国财产的问题。通过第三点的分析,

7、可以得出,邱氏姐妹对于吴建国财产所为并不是以侵占其财产为目的的。侵占,是将不属于你本人所有的财务占为自己所有,而通过邱氏姐妹全程对吴建国领回财产的通知以及另行租屋保管其财产均不是占有吴建国其财产的行为。那么可以可以明确邱氏姐妹的目的在于催使吴建国领回自己的财产以使自己能够行行使对于租赁物的使用权,而不是打着收回使用权的幌子侵占吴建国的财产。基于上述三点,邱氏姐妹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自助行为,在这个分析的过程中也不难发现,作为自力救济的一种形式,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自助行为对于侵权者、受害者和公权力三者的权益都能减少在案件中的损失

8、。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中的自力救济局限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则被排除在成文法意义上的制度之外,而法院最终判决是基于吴建国的违约行为而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而非认定邱氏姐妹的合法自助行为。然而,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认为的,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同系例外救济途径,应当对《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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