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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事物存在的两种形式及其逻辑意义李建华李红革(湖南科技大学湖南湘潭411201)[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8862(2008)10-0083-04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客观基础是什么?这是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至今尚未取得共识的问题。与此相关,学者们对辩证逻辑的看法分歧很大,已出版的辩证逻辑著作的理论框架也往往很不相同。深入[1]研究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客观基础问题,关系到辩证逻辑理论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我们认为,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事物有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即事物的类与事物的整体。类与整体,就是形
2、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客观基础。一类的本质规定及其逻辑意义所谓类,是指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事物的集合。人们常说物以类聚,指的就是事物以类的形式而存在。如黑格尔指出:我们所讲的自然界中的类,那是普遍的东西。狗是动物,动物就是狗的类,[2]狗的实质;狗本身就是动物。类是客观事物普遍联系的一种形式,任何客观事物都不可避免地处于一定的类的联系中。中国古代的墨家学派在!墨经∀中曾经明确提出了类与不类的界说及其[3]具体含义。有以同,类同也,不有同,不类也。按照墨家学派的观点,同类事物与异类事物的区分在于:它们是否具有共同的属性,具有共同属性的事
3、物就是同类事物,反之事物就是异类事物。对于类来说,构成这个类的那些事物所具有的共同属性,就是这个类的本质,或者说类的本质规定。类是由一些事物的共同属性决定的,虽然构成类的那些事物之间是互相区别的,但类的本质规定是必然为类中的事物所共有的属性,这些彼此区别的事物则以这一共同属性作为它们本身的等价物。任一事物,它是否属于某类,取决于它是否有这个类的本质规定。有这个类的本质规定就属于此类,无这个类的本质规定就不属于此类。类与类中的事物的关系是类与分子或者母类与子类的关系,它们之间保持着抽象的同一性,不包含差异,排斥了差异,就能做出形于S是P这样的
4、断定。但是,此类与彼类是有差异的,此类的本质规定是彼类所不具有的,此类与彼类之间存在一条分明的界限,因此,非此即彼,不允许亦此亦彼。正如!墨经∀所描述的:此此止于此,彼彼止于彼,彼[4]此不可。个体事物所具有的属性不是单一的。任一事物可以同时具有许多属性,事物的每一个属性对应于一个类,事物有多少属性就分属于多少个类。例如,苹果既具有水果的属性、又具有圆的属性、还具有甜的属性,等等;据此,苹果可以分别属于水果类、圆类、甜类,等等。但由事物构成的类,其类的本质规定是单一的,只对应于事物的一个方面的属性。因此,类与事物的某种属性是直接同一的。只要
5、提到某种属性,就能够被理解为指的是某个类。类这一范畴具有以下几方面基本的逻辑意义:第一,类是抽象概念反映的对象,以抽象概念为其基本思维形式的抽象思维是反映事物类的本质及[5]其类与分子、类与类之间关系的思维。人们在认识事物时,首先需要区别事物的同异,把握其所属*本文系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比较研究(06YB62)的部分成果。84!哲学动态∀2008年第10期的类。抽象概念就是对事物类的本质规定的反映,因此,亦称类概念。类的本质规定反映在概念中成为类概念的内涵,具有这种规定性的事物的总和形成类概念的外延。类概念把同类
6、事物统一起来,把异类事物区别开来,为人们把握事物的对立统一本质提供了基础。第二,把握类的本质规定,是识别和排除逻辑矛盾的基本前提。人类思维中存在着两类矛盾,一类是逻辑矛盾,一类是辩证矛盾。所谓逻辑矛盾,就是在思维中彼此不分,断定此类事物属于此类,彼类事物亦属于此类,造成了思维的混乱和冲突。思维中之所以必须排除逻辑矛盾,这是由类的本质规定所决定的,是以类为基础的抽象思维的根本要求和集中表现。抽象思维的抽象同一的本性,不容许亦此亦彼,非此非彼,主张非此即彼,不允许把不相容关系的类说成是相容关系的类。因此,发现并排除逻辑矛盾,把握事物所属的类以及类
7、与类的关系,是形式逻辑的根本任务。第三,类是形式逻辑理论体系赖以创立的客观基础。形式逻辑是研究抽象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而抽象思维是反映事物类的本质以及类与分子、类与类之间关系的思维,反映类的本质规定所形成的概念我们称之为抽象概念,而揭示类与分子、类与类之间的关系的思维形式分别是抽象判断或抽象推理,它们是按照类的同一性原则将类概念所反映的关系予以展开,进一步把同类事物统一起来,把异类事物区别开来。因此,抽象思维所有形式所揭示的事物之间的关系,或者是类与分子的关系,或者是类与类的关系,我们可以做欧拉图,把它们的关系归结为类的属种关系、同一关
8、系、交叉关系、全异关系。因此,从其实质上说,形式逻辑是类逻辑。二整体的本质规定及其逻辑意义所谓整体,是指由事物的各种属性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体。世界上一切现实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