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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12·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文章编号:1671-6914(2009)02-0012一(10)分离命题与法律实证主义串范立波(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北京102249)[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一项重要主张,它包含了弱的和强的两种分离命题。哈特主张的是弱分离命题,它主张在法律的合法性标准的外在方面法律与价值的必然分离。弱分离命题需要社会事实命题的支持,它没有资格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命题。而在合法性标准的内在方面,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内在必要联系命题可以为法律的规范性提供合理说
2、明,并为消除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和融合两者提供了新的理论前景。[关键词]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法律实证主义;法律权威;法律的规范性;合法性Abstract:Theseparationthesisisanimportantclaimoflegalpositivism,whichincludestwotypesofseparationthe—ses,the§tron970neandthe'weak70ne.WhatHartreallyclaimsistheweakseparationthesis,whichmeansthatth
3、ereisnecessaryseparationbetweenlawandvalueinexternalaspectoflegalitystandardoflaw.Theweakseparationthesisneedsthesupportofsocialfactthesis.Thus.itisnotqualifiedtobebasicthesisoflegalpositivism.Asfarasinternalaspectoflegalitystandardoflawisconcerned,thereisnecessarycon
4、nectionbetweenlawandmorality.Internalnecessaryconnectionthesisreasonablyexplainslegalnormativity.Italsooffersanewtheorypictureforeliminatingtheoppositionbetweennaturallawandlegalpositivismaswellasblendingbethofthem.KeyWords:separationthesis;legalpositivism;authorityof
5、law;legalnormativity;legality中图分类号:DF0—053文献标识码:A法律理论的困难,在于如何说明法律的规范性,即法律要求人们以与其利益和偏好相冲突的方式行动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必然要涉及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因如此,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才成为理解法律的本质的核心问题之一,长期以来也是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争论焦点。自哈特发表《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以下简称《分离》)一文以来,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Sepa-rationThesis)就被视为哈特乃至法律实证主义的一项基本主张①。
6、⋯57。58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之争,由此也主要表现为分离命题与必然联系命题(NecessaryConnectionThesis)之争。有意思的是,近年来法律实证主义内部对分离命题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其主张大略可以概括如下:收稿日期:2008-06.20作者简介:范立波(1967一),江西都阳人,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副教授。·邱昭继博士和刘叶深博士阅读了本文的初稿,并提出了细致的修改意见。在此谨致谢意。1.否定分离命题。以约瑟夫·拉兹(JosephRaz)、约翰-伽德纳(JohnGardner)和莱斯利·格林(LeslieGre
7、en)为代表。拉兹认为法律的存在必然具有道德价值,两者之间的必然联系是不可否认的。法律实证主义否定这种必然联系是错误的,至少可以说它包括了一个错误的命题。但对分离命题的批评对法律实证主义并无太大影响。因为法律实证主义并非建立在否定这种必然联系的基础之上。拉兹还指出,对于自然法而言,必然联系命题其实也是一个不怎么重要的命题。用必然联系命题来区分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并不是一个好标准,它没有提供法律理论类型学所需要的有用的解答,反而造成了混乱。(2】l。约翰·伽德纳甚至认为该命题是荒谬的,没有任何一个著名的法哲学家会接受它o[31223
8、格林则相信哈特的分离命题其实只是可缪性命题(fallibility①在汉语法理学界,这也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观点,如颜厥安:‘规则、理性与法治).‘台大法学论丛》第33卷第2期,第7页;颜厥安:《法-q实践理性》,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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