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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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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体顶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 宁波御城置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镇海区九龙湖镇勤山村狮子山脚下 法定代表人: 杨松涛 联系电话: 0574-89116711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00400073227 企业资质证书号: 镇建交开(2013)001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2、委托代理人: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镇海区九龙湖镇河头村 ,编号为 330211006002GB00001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是 甬国用(2015)第0605210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125076 平方米。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为 恒大山水城·明苑 。建设
3、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16)浙规建字第0205005号 ,施工许可证号为330211201507220101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预售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预售许可证号为 2016001 ;或者 ,现售商品房备案机关为 ,备案号为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 单元 号房,或 。建筑层数地上 12幢22层,13幢26层,17幢23层,
4、14幢、16幢、18幢7 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位于第 层。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 2015-6-5 至 2084-4-2 。 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住宅 ,属 钢混 结构,层高为 12幢、13幢、17幢3米,14幢、16幢、18幢1至7层3.3米 。该商品房有阳台 见合同附件一 个,其建筑样式(封闭式、非封闭式或其他)为 非封闭式 。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外墙采用无机保温砂浆、底商外窗采用断热铝合金普通中空玻璃窗、住宅外窗采用断热铝合金LOW-E中空玻璃窗、凸窗采用断热铝合金低辐射中空
5、充惰性气体玻璃窗,屋面采用B1级挤塑聚苯保温板。保温期限依照国家及地方最低标准执行。 该商品房 【合同约定】 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第四条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1291.92 平方米,坐落 物业管理用房为026幢(1-10),
6、028幢(1-8),029幢(1-7);物业经营用房为026幢(1-4)(1-5)(1-6),028幢(1-2)(1-3)(1-4),029幢(1-1)(1-2)(1-3) ,属于业主共有。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1、车位,法律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除外。 2、车库,法律明确规定属于业主共有的除外。 3、未计入商品房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部分,除规划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外,均归出卖人所有。规划确定归小区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建配套设施归小区业主共有,但在
7、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货币单位人民币):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 元。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价款(人民币):元。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人民币)为 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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