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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4
《山东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
2、使裁量权时,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一)行使裁量权的主体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裁量权; (三)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一)同一处罚机关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基本相当; (二)应当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3、(一)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不得畸轻畸重,明显不当; (二)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和从轻、减轻处罚的多个裁量因素时,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必要,对情节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 (二)增强行政处罚文书的说理性,体现和贯彻法律目的。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七条行政处罚在裁量时适用以下规则: (一)从重处罚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
4、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较大的幅度处罚; (二)从轻处罚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或者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较小的幅度处罚; (三)减轻处罚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以下处罚; (四)不予处罚的,对违法行为不适用行政处罚; (五)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裁量情形的,按照裁量基准规定的中限处罚; (六)数个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单处或者并处;应当并处的,不得单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5、(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
6、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食品、医疗器械不符合标准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多次实施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7、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涉案产品安全性要求较低; (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 (三)涉案产品尚未被销售或者使用; (四)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 (五)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 (六)有证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 (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九)人社、民政、残联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实施违法行为,社会危害轻微
8、的; (十)裁量基准规定的特殊因素; (十一)其他依法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重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涉案产品安全性要求高; (二)涉案产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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