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四川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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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函〔2008〕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

2、品和医疗器械等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遵循本规则。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第四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划分为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一)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的行政处罚;(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的行政处罚;(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的中限的行政处罚;(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中限以

3、上(不含中限)、上限以下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5—第五条行政处罚幅度较大的,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可依据涉案货值金额分段划分裁量幅度,在每个裁量幅度内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以下违法行为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起点金额为2000元或者低于2000元的;(二)主观故意的;(三)仅对最高罚款倍数或者数额作出规定,没有规定行政处罚下限的;(四)涉及医疗用毒性药品、血液制品、兴奋剂、疫乳制品、第三类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或者以孕产妇、婴

4、幼儿、儿童、老年、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传染病人、慢性病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产品的;(五)情节严重的;(六)行政处罚划分阶次的,处于第二阶次及第二阶次以上的;(七)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第七条减轻行政处罚应当低于行政处罚的起点,但不得低于法定行政处罚起点倍数或者数额的30%;行政处罚的起点为数额的,减轻行政处罚后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行政处罚只规定最高行政处罚倍数或者数额的,从轻行政处罚一般不低于最高行政处罚倍数或者数额的10%;最高行政处罚数额为1万元以下的,从轻行政处罚后的金额

5、不得低于1000元。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的;—5—(三)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六)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七)经营或者使用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八)危害后果显著轻微,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仍显较重的;(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

6、以从轻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三)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四)生产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或者经营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五)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六)生产行为符合质量管理规范的;(七)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八)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逾期7日内改正的;(九)申请已被受理,但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尚未核发即开始生产或者经营的;(十)未提出延续申请,在许可证或者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限届

7、满后继续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的;(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5—第十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或者认定情节严重:(一)采用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二)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食品不符合标准的;(三)使用禁用物质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生产产品的;(四)2年内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故意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六)拒不

8、采取改正、应急或者召回等措施,导致后果扩大的;(七)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八)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过规定改正期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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