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对拘捕法律提出新概念

法改会对拘捕法律提出新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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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改会对拘捕法律提出新概念法律改革委员会对有关警方拘捕及拘留权力的法律提出新的概念,以求在维护法纪及保障市民人身自由两者中,取得公平及适当的平衡。法改会的建议,主要是参照一九八四年英国警察及刑事证据法令(简称证据法令),经考虑香港的环境后,提出了若干修改。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施道嘉说,法改会相信引入清晰的法例,使警方及市民大众容易理解和运用,对香港会有裨益。法改会多项建议包括:指定一些警署作为扣留疑犯的用途、引入一项覆核拘留被逮捕人士的程序、界定可逮捕罪行及严重可逮捕罪行的定义,并且把享有法律特权的物品及警方必须按照特定程序才能取得的物品分类。法改会并且建

2、议警方应有权就可逮捕罪行执行道路截查,而警方亦应保留现有权力,在无须有可疑的情况下,抽样检查身份证,以遏止非法入境。至于拘留疑犯方面,法改会提出一套详细的指引,规定疑犯在起诉前及起诉后被拘留的时限。今日发表的法律改革委员会拘捕问题报告书,是由上诉法庭彭亮廷大法官担任主席的小组委员会在过去近四年的工作成果;而小组委员会的报告书已经由法改会详细考虑。以下是法律改革委员会报告书内的主要建议:(一)指定警署只有具备合适拘留地方及设施的警署,才会被指定为拘留疑犯超过六小时的警署。(二)监管人员每间指定警署,必须有至少一名属警长或以上职级的监管人员,而他是没有直接参

3、与调查该名被扣留人士的工作。监管人员须把扣留理由等详细资料记录在案,并须决定继续扣留有关人士的理由是否合理。(三)覆核人员覆核人员必须定期覆核被扣留者的个案。倘被捕人士已被检控,覆核人员由监管人员担任;倘被捕人士尚未被检控,则覆核人员必须是督察或以上职级的人员,并且没有直接参与调查工作。(四)可逮捕罪行法律改革委员会倾向保留可逮捕罪行的现有定义,即法例已有规定违法者刑罚的罪行或违法者可被判入狱十二个月以上的罪行。任何人士如发现有人正犯该等罪行或已犯该等罪行,可无须持有令状而将违法者逮捕。(五)严重可逮捕罪行警方可在牵涉严重可逮捕罪行的情况下,行使更广泛的

4、权力,譬如延长扣留、抽取身体样本及延缓批准法律谘询。法改会建议界定严重可逮捕罪行为可判入狱五年或以上的罪行,另加多项其他指定罪行。至于何为另加指定罪行,法改会提议留待行政当局与执法机关商议。(六)享有法律特权的物品享有法律特权的物品包括律师与当事之间的通讯,以及有关法律诉讼的所文件或通讯,警方不得检取该等物品。(七)除外物品除外物品包括有关个人健康、精神辅导或个人福利的个人纪录;作诊断或医疗用途的人体纤维或体液;和以文件或档案形或储存的新闻报导资料。除非警方遁特别程序,向法庭提出「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要求饬令除外物品的持有人把物品交给警方或警方使用;否则

5、方不得接触除外物品。(八)特别程序物品特别程序物品,其一为非除外物品的新闻报导资料;其二为从事贸易、生意经营、专业或其他职业时所获取或制备的物品,而这些物品是根据明文规定或默示以保密方式持有,或是受到法定限制披露的。大体上,这类物品包括雇佣纪录或银行账户资料,以及新闻从业员所得的非保密性质的菲林。警方如要取用特别程序物品,必须向法官提出「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要使法官认为有理由相信有人触犯严重可逮捕罪行,并且有关场所内的特别程序物品大有可能对调查工作有重大价值及有大可能成为有关的证据。此外,警方必须证明已尝试其他方法取得有关物品,并且已经考虑对调查工作及该

6、物品被持有的情况后,认为法官颁令准予警方取得该物品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九)道路截查法改会建议如关乎一项可逮捕罪行,警方便可进行道路截查,而道路截查须由一名总督察或以上职级的人员授权,法改会认为,例如警方应可进行道路截查以助辨认非法入境者。法改会并且建议,现时道路交通条例赋予警方截停车辆的权力,应予保留,但应修订条例,订明警方截停车辆的权力,只限于关乎道路交通条例所定的罪行。(十)检查身份证法改会有鉴于现时有需要执行携带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因此建议保留人民入境条例现时赋予警方的权力,使警方可抽查身份证而无须对有关人士有所怀疑。不过,法改会认为进行抽查身份证

7、的警务人员,不应可以自动取得有关人士的个人犯罪纪录。法改会建议,应规定警方须保存抽查身份证的书面纪录,作为防止该项权力遭滥用的保障措施。(十一)拘留香港的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立法条文,规定警方拘留人士的期限,法改会建议采纳证据法令的条文,规定被拘留人士在被检控前或被检控后可被拘留的期限。大致上,警方不得拘留一名人士超过二十四小时而不将该名人士检控,警司或以上职级的人员应可授权拘留最多三十六小时,但他必有理相信:*继续拘留是必须的以便警方可获得或保存证据,或向被拘留者查问以取得证据;*该罪行是严重可逮捕罪行;及*调查工作正积极地迅速进行。裁判法院应可在被拘留人

8、士出席聆讯后,授权继续拘留该名人士,为期最长一共九十六小时。法改会建议采纳一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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