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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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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仁和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07年4月16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2、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五条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1仁和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六条公司
3、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第七条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董事会决议;2、监事会决议;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4、股东大会决议;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9、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10、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11、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1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13
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4、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1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16、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17、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18、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19、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20、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21、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2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23、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
5、所持公司的股份;2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2仁和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5、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2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27、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28、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29、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第八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第九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6、: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3、董事长签发。第十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1、董事长;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4、董事会秘书;5、证券事务代表。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第十二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第十三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第十四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7、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3仁和药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媒体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日报》第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证券日报》外,还载于指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第十七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第六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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