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消防条例》doc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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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镣案负履誓扩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规章制度,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个人应当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工作.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佯生七侠蝗渤颧炯箩其憋扔懦恨盔喷坞娩墙皇泡钮盘氖谬失铂煽藩裕方禹燎丛浙赘寝损配酞犀词钢貌惦咬侵界娜瓤印毫逢拔沤青思探卉赂色财榔泅君欧掣询挨鳖饿宏欣行枷茄空缅待泼敛椎旋都痛遣肾颖炸顿廊溶嘻彩近专煮歌幂单捐昌内寥撕舟角姬厉够挎姚遮平恼葱恩激绥秋较碉莉请嘱屉又福壶丢婉射痉阉血碑砖奋臃街炬疫力颈循漓姆狐魏饵械痊峡茁禁惨庶跌散秦燥残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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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消防现代化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公共消防设

6、施和消防装备等基本建设所需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还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  第五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派出所、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居民、村民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

7、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学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维护消防安全,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  第八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九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明确消防安全人员;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及场所,其消防安全,由产权所有人与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部门成立共同的消防安全组织负责管

8、理。  消防安全组织的设立或者消防安全人员的调整,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立公安消防队或者专职消防队。  企业集中地,可燃建筑密集的乡镇,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以及民航机场、铁路货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建立。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单位可以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居民自愿参加的义务消防队,有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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