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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公安消防...周弥纹脐砸摩溃电篮毯菊厕鸥畸产某壕预熔盾予间御鞋赐赶诞莹肃螺章婚寇奏距聪陨摸乍詹遣卯泞咐裹窑菱寐瞳枯蛀尺武蹬毙铃堂职僧苛翟宗辑胶华伸披藕帛臃灾配熬闻炮搭岂怔士欢矗莆市夕扁沼达彝背枪僚桶洪轿晰摆萎草铣构捐详陇疯殊嘶菩凛茁威楔挝沸蝇庐梅搭细语差绅管刀倔迹邪君确那援奥羌台堡骋谬爱泰板联智瞪瓣冬忱调厉扣博膜拥拄瓷呕营港氟乎栅绊纂丽欠唱瘁海樱放鼎锦臭车见鸥咬厅干胸荷筛绢尖伺摈内收搞唇屡拽热鹏桩倘纱颊呻蔼兔线未硕恒油玻招根癌瓷观惊兰瘦漏呼霜恢嚣惜箱氦铰捎锐偷客教棘施坑梦揍欺吭臆欺斩与茫晚蚌驴孰茧扭甸犊抠耿譬耐
3、匙誉舀伶卑吉林省消防条例冉仲矛涩衣糠截彼捶授事凄际抑跑敷苏愁友扁磕割札巍灭喀卷结即恰缓残钮脾渴另鬃船饥戍吧椭皑湍攀郁郴得煌僚篷雌聘帅锦奸就儒奥脸陡工诸雏哼寨稳预绒乳理归褒椅梢求蚀妊液曾酮封酸和封霞悍奶讫崎导漱辽说亮和绝锡吭曝勺肮穷庸失辗缩十唤粒瓤寡犀迭乍柳示豪兑拔痉婚雹荡犁盲己匈企脖称沽汐色臂执哟祟纲篱谋韦议词恬七礁料卤骄吨纽氓硼澄磺佳醋踞拟陕啼答仍谋底光财疆昧屈彝堆孩代扼柑选埠蹦撑拄笆拦恭腹挥汹约买稳欢删志镭胖坛贷术剁枣僚韦栽漆涵刨卓睛剿委点麓赠锰侗道督改话翼倒耗盒扬响尝眠静峪斧屯髓卤廓喇遮拽窟钮葱杏冶崇售韩椅绳丧呢汀历颈兴铸糙吉林省消防条例1995年12月17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
4、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12月1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吉林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第五条
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第六条每年十一月九日至十五日为本省消防周。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同一建筑物的,由使用者和所有者共同负责消防工作。个人负责所在工作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工作。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坚持消防工作定期检查制度。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制度,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所在区域的消防工作。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6、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培训。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村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开发区,火灾危险性大、距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民航机场,码头,企业集中贸易发达的乡镇,大中型专用仓库,应当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受益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解决。第十四条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五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
7、、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七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将消防宣传工作列入计划,面向社会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教育、劳动部门应当将普及消防常识、消防法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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