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行使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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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若干问题研究[摘 要]为了使合同的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解除权,文章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入手,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方式、异议人的异议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守约方,也应包括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诉请解除合同,异议人提出异议应有期限的限制,异议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解除权人提出。[关键词]合同解除权;主体;诉讼;仲裁;异议权;期限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

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若干问题研究[摘 要]为了使合同的当事人更好地行使解除权,文章从《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入手,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行使的方式、异议人的异议权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守约方,也应包括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诉请解除合同,异议人提出异议应有期限的限制,异议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异议

3、,也可以向解除权人提出。[关键词]合同解除权;主体;诉讼;仲裁;异议权;期限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法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不管是约定解除合同还是法定解除合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只要通知对方即可使合同解除,无需经过对方同意,在双方没有对解除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无需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裁决解除合同的效力。只有一方行使解

4、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而另一方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确认之诉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对合同是否解除进行裁决。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对合同解除程序的适用却非常复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是否仅限于守约方?违约方能否享有合同解除权?二是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如不通过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是通过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要求裁决解除合同,是否可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已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但自己对此却不放心,之后又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是否允许?三是对方行使异议权应否有期限的限制?对方

5、的异议权是否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等等,对这些程序问题的认识和理解,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保护,而《合同法》对这些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必然带来司法实务上的困惑,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一、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问题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

6、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从该条的规定看,有权解除合同的主体是当事人,但值得探讨的是,这里的“当事人”...是一方还是各方?是违约方还是守约方?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传统的观念认为,出现了《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的情形,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解除权的形成是双向的,而出现了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只有守约方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方不享有该种权利。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当事人”应理

7、解为“各方当事人”,不应仅局限于守约方,理由是:(1)符合合同自由的原则。所谓...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选择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确定合同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在西方国家的合同法中,合同自由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的一条主线,是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我国合同法在诸多方面也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解约自由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天然内涵,解约自由意味着当出现约定或者法定的解约情形后,合同的当事人都有解除合同的自由,而不局限于守约方。(2)各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有利于社会交易的有序发

8、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当出现约定或者法定解约的情形时,如果只是守约方享有解除权,那么根据权利可以放弃的基本原理,守约方完全可以不行使这种权利,如此必然导致双方的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不平衡的状态,造成社会交易秩序的混乱,这与《合同法》第94条及相关条文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其次,如果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又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其等待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越长,其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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