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省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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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省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和规范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逐步建立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激励机制,根据《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15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等部委令第2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一、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各省属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

3、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省属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二)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全体职工,也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三)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

4、,量力而行,不能互相攀比,不能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能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三、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企业盈利并完成省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财务合并报表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其集团本部职工暂不得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但盈利并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子企业,可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单独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较强。省属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上要符合人工成本

5、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人均人工成本增长低于按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的要求,不得因试行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三)具备相应的基础管理和民主制度。省属企业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履行缴费义务。省属企业年金方案应当通过企业内部协商的方式确定,并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四、科学设计和实施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基金管理、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和中止缴费的条件等内容。其中,

6、重点设计和解决以下问题:(一)合理确定年金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制度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四分之一,且以后年度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省属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合理确定缴费水平,特别是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要避免相互攀比。企业由盈变亏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未完成考核指标,或当年未能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继续提取或缴纳企业年金费用,已经缴纳的企业年金继续保留。若企业经

7、营重新达到缴费标准,可以继续缴纳企业年金。(二)强化年金激励、约束功能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实行全额积累。省属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比例应根据职工对企业经营业绩贡献的大小,结合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对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也可自企业年金计划启动后起计)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在3-5年内逐步归属职工个人。为建立省属企业负责人中长期激励机制,根据《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及《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

8、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达到B级以上(含B级)的,可适当提高企业缴费部分划入企业负责人个人账户部分的比例,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的差距不宜过大,原则上控制在2倍以内,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和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福利结构的需要提出,报省国资委审核。企业年金在职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放,除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可以提前支取外,其他均应在退休后支取。发放方式可按本人账户储存额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也可以按本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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