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3877942
大小:64.25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3-01
《投保人保险论文范文-简论保险合同犹豫期制度的完善word版下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投保人保险论文范文:简论保险合同犹豫期制度的完善word版下载保险合同犹豫期制度的完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保险合同犹豫期制度的完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投保人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摘要:犹豫期是保监会为更好地保护人身保险投保人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本文通过对保监会文件的梳理得出犹豫期制度的构成要素及理论依据,同时通过对犹豫期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暴露出的理由进行考量以揭示该制度的缺陷,并在借鉴德国撤回权制度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犹豫期制度的倡议。关键词:犹豫期;撤回权;完善JEL分类号:K42100
2、6-1428(2012)05-0085-07犹豫期制度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源自于相同的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的理念,但是犹豫期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经验却表明,基于种种理由,其并未在保险领域发挥应有的弥补投保人决策瑕疵的作用。因而有必要借鉴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法中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特殊情况,对保险犹豫期进行完善。一、我国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制度(一)犹豫期概念犹豫期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保监会在2000年7月25口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理由的通知》,该通知指出:“犹豫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
3、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可以看出,保监会的规定实质上赋予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一段时间内的单方解除权,这种解除权就其本质而言正是消费者法中的撤回权制度。此后,针对犹豫期在保险实务及司法审判中出现的一系列理由,保监会在其发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犹豫期制度进行了不断的完善。1、犹豫期的适用范围及期间。根据保监会的规定。目前犹豫期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以下简称投连险)、万能
4、保险和分红保险。犹豫期的起算点为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期限为10天。2、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依据保监会的规定,所有包含犹豫期条款的投保单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含义及犹豫期内投保人的权利进行提示说明。保险人必须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的回访,回访时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3、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对于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万能保险,在10天的犹豫期之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除
5、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于投连险的投保人解约费用,保监会2009《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连结保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载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上注明是否在犹豫期内将合同约定的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除保单工本费和资产管理费以外,保险公司应当退还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收取的各项费用:选择犹豫期满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投保人,在犹
6、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退还除保单工本费以外的其他全部保险费。4、犹豫期内合同的效力。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签发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行为可以被看作是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奚晓明,2010)o而犹豫期的起算时间为投保人收到保单并签收之R,此时保险合同已成立并生效(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犹豫期内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二)犹豫期解除权与任意解除权之比较1、任意解除权之理论基础。作为基于投保人单方意志行使且不
7、以意思表示瑕疵为前提的一种形成权,犹豫期内投保人的解除权与保险法所赋予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在行使方式上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是两者却是基于不同的理念构建而成。依据2009《保险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效力存续期间之内随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需要任何理由。而保险人非依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任意性与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严格法定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有观点认为(李新天和汤薇,2005)《保险法》这种“厚此薄彼”的规定更多的是出于对欠缺保险专业知识并出于经济上弱势地位的投保人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将消费
8、者法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之理念引入了保险法。也有学者认为(肖梅花,2000)投保人任意解除权是自愿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运用,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事实上是对自己享有的受保险保障权利的一种放弃。此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