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局1998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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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劳局[1998]43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怀孕关于印发《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有效)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变更(一)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废除“临时工”身份,原临时工劳动合同文本同时停止使用。(二)经职工集体选举产生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建立

2、劳动关系的凭证是职工(代表)大会集体选举的决议,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三)已按规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可以流动,但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拟招用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四)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以下内容:1、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后的一定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2、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事相同性质的工作,也不得生产与

3、原单位相同原料配方、相同技术设计的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3、在劳动合同约定本条第二项内容的条件下,双方可以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予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约定。本条第一项中的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二项中的一定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五)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合法、适当、对等。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方可依据有关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六)对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时,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鉴证时应予严格审查。(七)用人单

4、位因临时性停产,需要安排职工放假的,可不变更劳动合同。(八)下岗职工在其它用人单位从事临时劳动所签订的《临时劳动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下岗职工在其它用人单位《临时劳动协议》期限未满,原用人单位需要招回,应与职工协商,如职工不同意,应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二、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九)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工作单位,不再办理调动手续,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接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用人单位应按照原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严格履行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其填写“劳动合同卡”,并随职工本人档案在十日内一并转移到接收单位。(十)孕期、产期、哺乳期间

5、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严重违反本企业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其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十一)职工吸食、注射毒品被强制戒除,未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教养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规定办理。(十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三十日期满办理解除手续;也可

6、在书面通知时加发该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同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十三)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在此期间劳动者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处理。三十日期满用人单位应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职工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并且劳动合同对此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不予答复的,劳动者可离开原工作岗位,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不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按合同约定赔付的,或由于其它原因正在被有关国家机关审查期间的,

7、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应当在赔付后或已作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后办理。(十四)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三十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三十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十五)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及时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与职工续订自办理续订手续之日起不少于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十六)经政府批准,在土地征

8、用过程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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