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主权之争_从吴嘉玲案看_人大释法_的宪政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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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inghuaLawReview清华法学Vol13,No15(2009)司法主权之争———从吴嘉玲案看“人大释法”的宪政意涵3强世功摘要本文从政治与法律的内在关系出发,系统考察了中央在引发广泛争议的吴嘉玲案件运用“人大释法”权力否定了香港终审法院对基本法有关条款的解释。作者认为,基本法设置的解释机制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在实质上构成“最低限度的司法主权”。在此基础上,本文细致分析了中央在此次“人大释法”中的政治考量以及由此形成“人大释法”的宪法惯例雏形。并且进一步指出中央在处理香港问题上采取的政治哲学包容了现代自由主义的法治传统、马克思主义中

2、的共和主义传统和中国古典的儒家传统。关键词人大释法司法主权宪法惯例吴嘉玲案一、问题的提出《宪法》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法学界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立场。一种从规范宪法出发,在学理上不赞成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主张应当由法院来解释宪法和法律,由此实现“宪法司法化”;〔1〕另一种从宪法规范出发,坚持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多元法律解释体制,肯定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正当性。〔2〕如果我3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曾提交北大法学院“2008年五·四学术研讨会”(郑州),感谢与会者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亦感谢《清华法

3、学》匿名评审专家的评阅意见。所有可能的错误由作者承担。〔1〕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参见强世功:《立法者的法理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二章;相关文献的综述参见王磊:“宪法实施的新探索”,《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2〕参见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5·清华法学2009年第5期们暂且抛开这两种不同法学方法论之间的争论,〔3〕而是像维特根斯坦所说的那样,只要看、不要想,或者像霍姆斯大法官所说的那样,面对事物、而不是概念,则应当考察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是如何解释宪法和法律的。在不少宪法学家看来

4、,人大常委会并没有真正解释过宪法和法律,所谓解释只不过是对某些具体问题的答复。这恰恰成为规范宪法学家批评人大常委会拥有宪法解释权和法律解释权的佐证,它证明人大常委会无法有效履行宪法和法律解释职能。不过,这显然忽略了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三次解释。从形式上,这无疑属于法律解释,可在内容上,这些解释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涉及国家主权和香港政治体制以及行政长官任期等,无疑都属于宪法解释。〔4〕为什么人大常委会在内地很少解释宪法和法律,而在香港回归不到10年内就对基本法进行三次解释呢?就解释法律而言,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处于一个剧烈变动期,法律规则需要迅速、灵活

5、地反映整个社会生活的急速变化。而法律自身的原则性、框架性和稳定性,再加上人大常委会作为一个立法机关属于政治性机构,相对远离社会生活,显然无法迅速解决变化的社会生活所提出的迫切问题。因此,1981年人大常委会将自己的法律解释权授予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形成了多元法律解释体制。就解释宪法而言,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已经通过等级化的法律体系体现在部门法的具体规定中,因此法院在司法个案中已经以隐含的方式解释了宪法。〔5〕至于宪法中涉及国家权力结构部分,在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协商方式执政的宪政体制中,并不是完全通过人大常委会来解决,更不需

6、要通过解释宪法这种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而是通过党的机制或协商政治的方式来解决。〔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所以被戏称为“橡皮图章”,就在于它在我们的宪政体制中,执政党通过政治协商制度发挥着政治决断的职能,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发挥权力机关的部分政治功能,尤其是法律程序性职能。可见,人大常委会在内地很少解释宪法和法律,既是由当前中国法律变革的历史阶段所决定的,也是由我们的宪政体制所决定的。然而,香港基本法的实施,对我国宪法原有的宪政架构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基本法属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但从其规范内容看,它是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体现国家主权、处理中央与特区关系并规

7、定香港特区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此被称之为“小宪法”。在“一国两制”条件下,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区不同于内地的宪政体制,无疑对内地已经相对稳定的宪政体制构成了挑战。其中最重要的挑战就在于:内地是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的基础上执政,而在香港特区中国共产党如何执政,这至少在基本法上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经过对回归近10年中央治理香港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中国共产党在2006年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是党在新形势下治国理政的崭新课题”,并将此提升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这个思想在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

8、中明确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是党在新形势下治国理政面临的重大课题。”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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