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权主体研究——学术自由的视角

学位授予权主体研究——学术自由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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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中国的多元共治模式⋯⋯⋯⋯⋯⋯⋯⋯⋯⋯⋯⋯⋯..515.4以法律为调节与保障⋯⋯⋯⋯⋯⋯⋯⋯⋯⋯⋯⋯⋯⋯⋯..525.4.1调整权限以平衡权力⋯⋯⋯⋯⋯⋯⋯⋯⋯⋯⋯⋯⋯..535.4.2完善法律以保障权利⋯⋯⋯⋯⋯⋯⋯⋯⋯⋯⋯⋯⋯..55结语⋯⋯⋯⋯⋯⋯⋯⋯⋯⋯⋯⋯⋯⋯⋯⋯⋯⋯⋯⋯⋯⋯59参考文献⋯⋯⋯⋯⋯⋯⋯⋯⋯⋯⋯⋯⋯⋯⋯⋯⋯⋯⋯⋯⋯60致i射⋯⋯⋯⋯⋯⋯⋯⋯⋯⋯⋯⋯⋯⋯⋯⋯⋯⋯⋯⋯⋯⋯66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68VI/4-西大掌硕士学位铽譬≮掌位

2、授矛辋主体研究一一掌术自由的棚喃第一章绪论弟一早殖化1.1问题的提出学位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学位授予权又是学位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学位授予权主体是学位授予权的实际掌控者,影响着学位制度的走向。中国关于学位授予权及其主体权限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下简称《学位条例》),它制定于1980年。由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学位条例》将学位的授权审核、评定、证书的发放等权力,都纳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这一主体的权限之中。而高等院校与研究机构这类主体如想获得学位授予权只能经过繁琐的申请

3、与授权才能获得,这与《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下简称《规划纲要》)中关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规定相矛盾。并且由于法律的滞后、缺失,学位授予权主体之间的权力之争也愈演愈烈。各主体权限含糊不清,争权避责,案件频发,已经严重地限制了高等学校主体的自主权,妨碍了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实现。《学位条例》三十多年未变,而时代已然变了。时过境迁,《学位条例》难以跟随社会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也适应不了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情况。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学位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个逐步

4、改革的动态过程。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以学术自由的实现为目标的学位制度,已经在许多国家逐步成型。我国也拉开了学位制度改革的大幕,将学位制度改革提上日程。新的学位制度立法酝酿已久,高校主体更是跃跃欲试,民众对于学位授予权制度改革的呼吁也逐步升温。学位改革,法律先行。法之变动,法理支撑。因此,本文希冀通过学位授予权主体的研究以放眼整个学位制度,透析由学位授予权主体引发的学位制度中的相关问题。结合相关法律内容,从学术自由角度来探讨学位授予权主体问题的解决之道,理清各学位授予权主体的属性及权限

5、,从而使国家层次的主体能够更加合理地放权监管,使高校层次的主体能够更加合理地拥有和行使学位授予权。面对以上问题,需采用教育行政平衡论为理论指导,以最终实现其学术自由为目的,以法律进行调节与保障,平衡各主体问的权利与义务。使各主体积极主动改争权为合作,共同完善中国学位授予权主体制度。掌位授予权生体研究一一掌术自由的视角1.2核心概念、理论、研究方法辨析1.2.1概念界定(1)学术自由及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约翰·斯图亚特·米尔论述过:“学术自由主要是学术机构中的学者个体的教学、科研方面等活动不受任何不合理

6、干扰的自由。’’1大学自治:指大学不受政府、教会或其他势力干预,实行独立办学。它是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大学精神的制度保障。(2)学位授予权及学位授予权主体学位授予权:包括学位授予权授权权和学位授予权行使权。“是国家或某种公认的教育机构对具备一定学术水平或受教育水平的公民授予相应学位的一种法定权力”2。学位授予权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学位授予权的相关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学位授予权的相关权利,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因学位授予权的行使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3)学位授权及学位授予学位授权:是学位授予权的

7、职权主体对授权主体进行授权的内部行政行为。具体来讲是依照相关主体申请,具有学位授予权的授权权的行政主体,对申请主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主体授予其行使学位授予权资格的行政行为。学位授予:是指依照申请人申请,具有学位授予权的学术机构依法行使学位授予权,为申请人授予学位的行政行为。属于对行政相对人身份的行政确认行为。1.2.2理论基础本研究的理论基础是教育行政平衡论。平衡论源于行政法学领域,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罗豪才提出的一种不同于以往单纯的“管理理论”和“控权理论”的行政法学理

8、论。根据行政法关系中各方主体所有具有能动性、扩张性和两重性。罗豪才认为各主体之间不仅是对立的关系更加是合作的关系,并且正是这种辩证的关系推动着行政法制的前进。所以他在平衡论中认为应对双方主体都加以激励和限制,但“在中国现有的法治条件下,我们应该重点强调制约行政权。”31[英]约翰·斯图亚特·米尔.余庆生译.论自由[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5.2石正义.论学位授予权——法理学的视角[J]咸宁学院学报,2005。(01):89.3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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