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与法律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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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推荐互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研究聚焦余额宝准备金监管美国P2P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欧盟探路众筹监管联发展观察网互联网销售阿里成立招财宝理财平台互联网支付金国有大行V.S.支付宝比特币多家银行要求比特币交易所限期关闭交易账户融金融机构“娱乐宝”横空出世直销银行:机遇与风险并存与证券业互联网金融的反击互联网公司动态民营银行法腾讯完成多项收购形成“联邦”格局研究动态律各银行2013年业绩发布会互联网金融观点总结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与风控互联网金融官方表态梳理2014年4月(总第2期)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

2、中心互联网金融与法律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吴志攀白建军刘燕彭冰郭雳洪艳蓉唐应茂战略合作网信金融集团主编彭冰执行主编尉承栋《互联网金融与法律》是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办的金融法律类学术期刊,专注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致力于发表客观、公正、权威的政策研究和实务研究成果,强调学术性和政策性的完美结合。网信金融集团为本刊提供企业经营实践支持。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是1993年9月成立的以金融法律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机构,主要从事国内外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货币市场监管和金融机构监管

3、等法律问题的研究,常年承担国家级和部委研究课题以及国内外大型金融机构委托的多项科研项目。网信金融集团是中国领先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旗下囊括众筹、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网上理财等全线业务,几乎涵盖互联网金融业务各个品类。联系电话:010-62767296内部交流免费赠阅联系地址: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301-5互联网金融与法律北京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本期推荐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研究——兼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张彬(北京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学硕士)【摘要】我国目前对第三方支付

4、机构的定位是非金融中介机构,但具体了解我国的监管措施,会发现其实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适用的是金融机构监管方式。本文通过对第三方支付的美国模式与欧盟模式的对比发现,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是错位的。央行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是在错位的监管思路下推出的。为了推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发展,需要对第三方支付进行重新定位。考虑到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一个信息与资金的中枢,将其认定为金融机构,允许它开展稳健的金融业务似乎是更优选择。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适用“欧盟监管”。央行下发的《支付机构

5、网络支付业务2005年,当马云在瑞士达沃斯论坛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如一石激起千层提出“第三方支付”概念之后,第三方支付浪,在第三方支付行业内引起众声喧哗。逐渐的融入我们的互联网生活中。时至今业界人士认为,该征求意见稿所反映出的日,当我们提到互联网金融的时候,都必监管思路一旦落实,将极大地挤压第三方须注意到,正是第三方支付所打通的线上线支付企业的生存空间。央行则认为自己是下资金融通,构筑成今日互联网金融这一前为了保证第三方支付安全。但真理究竟掌沿领域的基石。握在哪一方手中,并非简单的网络口水战第三方

6、支付,即在商业交易人与银行可以决定。之外提供支付服务的商业主体。传统中,本文认为对第三方支付监管不能用简交易双方一方提供货物或者服务,一方支单的“是”或者“否”笼统而论,而要结合第付资金以完成交易。支付方式的不同,形三方支付机构所具体从事的业务入手。不成了金融领域不同的服务内容。当支付以同的业务模式带来不同的风险,不同的风现金完成的时候最为简单,国家以国家信险呼唤不同的监管方式。成为金融机构还用为发行的货币提供担保。当支付需要借是中介服务机构,是摆在第三方支付面前助银行票据完成的时候,就落入到传统票的

7、两条可能的选择,本文所要研究解决的便据法的规制范围内,由商法对票据的无因是如何选择的问题。性、可追索性进行规制。当支付不再利用银行的支付体系进行而通过第三方作为媒一、第三方支付监管——互联网介进行支付,便出现了如今第三方支付所金融的新命题衍生的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1互联网金融与法律北京大学金融研究中心在第三方支付出现以前,银行一直是险的担忧。继而,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支付服务提供者。银行承担了资金汇集与也便成了实务界与学界的必然逻辑。融通的职责,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资金二、支付服务的风险——不同的转移

8、与清算。但是,由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存在成本门槛,即银行一般只对大额定位,不同风险交易对象提供详细的支付服务,对于一般对支付服务进行监管,需要回到风险小额客户,银行是不会提供详细的交易信这一起点上。支付活动存在的最大风险是息的。这种服务的缺失在传统经济中不存信用风险。在当面的现金交易中,信用风在问题。传统经济中大量交易是当面的小险几乎是不存在的,“一手交钱,一手交额交易,直接利用现金便可以完成支付。货”,是最简单也最有保障的交易模式。这互联网经济发展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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