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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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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7号发布) 第一条为推动内地与港澳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港澳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水平,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称《内地与香港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称《内地与澳门协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澳服务提供者,是指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
2、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有关规定的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及符合《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有关规定的澳门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内地与香港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投资《内地与澳门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以下称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备案依照本办法办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内地与香港协议》第四章第八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 (二)《内地与澳门协议》第四章第八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的公司,
3、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 (三)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及变更。 第四条港澳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备案由广东省相关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 第五条—10—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通过商务部外商(港澳台侨)投资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称备案系统)在线办理备案。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在取得拟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在线填报《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称《设立备案申报表》)。 第七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港澳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应在线填报《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
4、称《变更备案申报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投资总额变更;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股权、合作权益变更或转让; (四)股权质押; (五)合并、分立; (六)经营范围变更; (七)经营期限变更; (八)提前终止; (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变更; (十)合作企业港澳服务提供者先行回收投资; (十一)企业名称变更; (十二)注册地址变更。 其中,变更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情况。 第八条港澳服务提供者于本办法实施前在广东省内设立的企业发生变更,或港澳服务提供者所投资企业自广东省外迁
5、入,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适用范围的,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缴销《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九条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需在提交《设立备案申报表》或《变更备案申报表》时承诺,申报内容真实、完整、有效,申报的投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第十条—10—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在线提交《设立备案申报表》或《变更备案申报表》后,备案机构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通知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及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通知港澳服务提供者
6、或港澳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备案结果由备案机构即时在备案系统发布,并共享至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 第十一条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收到备案完成通知后,向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称《备案证明》)。 领取《备案证明》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港澳服务提供者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设立备案申报表》,或港澳投资企业或其授权代表签章的《变更备案申报表》。 第十二条港澳服务提供者或港澳投资企业备案后,凭《备案证
7、明》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备案管理的港澳投资企业发生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港澳服务提供者与其他境外投资者共同投资,或港澳服务提供者将其在港澳投资企业中的全部股权、合作权益转让给其他境外投资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备案机构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及港澳投资企业遵守相关规定及备案事项承诺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备案机构可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进行检查,以及依法定职权启动检查。 第十六条—10—备案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港澳服务提供者及港澳投资企业是否按本办法规定履行
8、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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