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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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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冀财规〔2018〕3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推进我省工业设计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一附件:河北省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2一河北省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
2、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冀政字〔2017〕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省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组织本级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第五条省
3、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定配套操作规程,规定项目申报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具体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项目申报、审核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的审核,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执行省政府《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冀政字〔2017〕36号)所确定的支持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专项补助、后补助和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落实《关于
4、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冀政字〔2017〕36号)规定的支持内容和奖补额度等政策。第四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操作规程编制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时限、申报材料和评审流程等具体事项,通过多种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第十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并对上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核,经本级财政部门(省财政直管县项目须商本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相关操作规程,组织开展项目初审、专家
5、评审、专项审计等,依据上述程序结果,确定拟支持项目名单,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公示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项目方案,送省财政厅审核。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工业设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实行项目库滚动管理。第五章资金拨付和管理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将此项专项资金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部门预算管理。资金支付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对下转移支付。1.省本级支出资金
6、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2.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对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资金。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实行单独核算,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第六章监督和绩效评价第十七条项目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重复申报,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依法追回全部资助资金。第十八条事前资助项目完成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资助项目进行验收评价。对事后资助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
7、际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抽查评价。第十九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当年11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第二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从资金管理、产出和效果等方面设置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每年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必
8、须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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