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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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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厅机关行政执法处室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后果,经法定程序确认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2、追究,是指对厅机关执法处室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查、确认责任、作出处理的活动。第三条厅机关执法处室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厅政策法规处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检举、举报、控告、报告和建议,进行
3、立案审查;(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案卷和资料;(三)审查认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建议;(四)监督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五)办理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移送事项;(六)处理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政府或者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八)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案件统计事项;(九)厅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或者上级
4、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由监察机关、人事任免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责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厅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
5、第八条经下列国家机关确认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过错责任:(一)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予以撤销、变更以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三)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意见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但应当做出行政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四)行政复
6、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的建议中,认为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五)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信访案件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六)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活动中发现并确认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七)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在履行行政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
7、职责中,发现并确认的应当依法移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处室处理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八)国家机关依法确认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二)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四)行政执法依据错误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
8、法过错责任的情形。第二章责任区分第十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一)独立行使执法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二)未经法定审核、批准程序,擅自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三)因隐瞒事实、隐匿证据或者提供不真实情况等原因,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擅自改变审核、批准的内容,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第十一条审核人未经承办人拟办或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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