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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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HUNANCHINASUNPHARMACEUTICALMACHINERYCO.,LTD.(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

2、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保荐人(主承销商)(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概况发行股票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1,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元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6,700万股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

3、份。公司股东潘林、李三元、王敏、杨龙顺、张旭、管新和、刘芳喜、王亚军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公司股东朱兆服、丁增霖、余芸春、周天烽、胡坚、张成、詹政、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戚燕萍、贺焕华、严萍、张伶伶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持股份的限售安排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公司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及股东对所持股份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股东朱兆服、张成、戚燕萍、张伶伶承诺:对于其于2009年9月

4、新增认购的公司股份,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自持有新增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2009年9月29日为基准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新增股份,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新增股份总额的50%。公司董事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朱兆服,监事郑国胜、彭勋德、潘林,高级管理人员王亚军承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年【】月【】日期1-1-1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

6、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1-1-2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重大事项提示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事项和风险,并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根据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2010年12月31日前成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则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扣除2009年度利润分配后的滚存未分配利润,以及2010年1月1日起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享。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10]第1325号审计报告

7、,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942万元。根据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按每10股1.5元(含税)分配股利750万元,截至201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5,627万元。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承诺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对其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分别出具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公司实际控制人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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