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安监管一〔201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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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闽安监管一〔2015〕95号关于印发《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安监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机构:-19-为进一步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推动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持续改善,根据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省局制定了《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

2、加强领导。非煤矿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安监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也是安监部门依法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加强领导,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在新形势下颁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按照《行政许可法》、《20号令》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规范许可行为,明确各有关人员工作职责,不断提升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水平。二、落实责任。安全生产许可是安全监管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反映安全监管部门

3、行政执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省局进一步明确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评价机构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一)非煤矿矿山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许可证申请等,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19-(二)省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我省相关颁发管理办法,并核发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局负责实施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各设区市安监部门负责颁发管理本辖区内除省局负责实施外

4、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县级安监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管工作。为保证许可实施过程的合法性,在受理审查过程中,不得随意增设办理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法律、法规、《20号令》及本《办法》规定以外的材料;审查过程各环节不得再委托或以县(市、区)安监部门的名义实施,但可以充分发挥县(市、区)安监部门属地监管的作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查、颁证(或不予颁证)、送达等工作。负责受理、审查的工作人员要准确把握许可条件与标准,以严谨的态度,按规定条件、程序和时限,认真细致把好审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确保程序合

5、法、文书填写和档案管理规范。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四)各县(市、区)安监部门配合省和设区市安监部门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五)各安全评价机构要按照“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19-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评价工作。要组织有相应专业和评价资质的人员深入现场开展评价工作,对地下矿山,评价人员数量不少于4名,其它矿山不少于3名。评价机构与评价人员要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与可靠性负责,要求评价报告内容完整、客观,评价方法科学、合理,评价结论明确、真实、可靠。三、热心服务。各级安监部门

6、及有关中介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从减轻企业负担和便利企业出发,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办事效率。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耐心解答,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尽力为企业排忧解难。四、加强监管。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后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的企业按规定处罚,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在安全生产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缺漏重大事项或与事实严重不符评价报告的评价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五、廉洁自律。各设区市安监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严禁向企业

7、、中介机构乱摊派、乱收费,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故意刁难企业,严禁指定中介机构,保证颁发整个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在执行《办法》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本《办法》发布后,原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9-2016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19-福建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办法一、颁证对象我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的颁证对象为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和采掘施工企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8、的下列单位:(一)专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单位(包括企业总部);(二)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联合生产企业及其矿山生产单位;(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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