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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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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营改增政策热点难点问题解析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部分(一)新增税目与适用税率。 本次试点主要增加了以下税目。 税目 税率 建筑服务 11% 金融服务 6% 生活服务 6%销售无形资产 6%其中:转让土地使用权 11% 销售不动产 11% 不动产租赁
2、 11% (二)部分应税行为的税目调整。 部分应税行为,在本次全面试点中进行了税目调整。 1.税目调整后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 (1)“融资性售后回租”并入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税率调整为6%。 (2)新增“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等归并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3)“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提供的承运业务”由“货物运输代理”调整至“交通运输服务”,税率调整为11%。 2.税目调整后适用税率仍保持不变的。如:各类代理服务(除广告代理),包括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知识产权代理、代理
3、记账、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代理等,由原税目一并归入“经纪代理服务”;各类咨询服务,包括软件咨询、技术咨询、知识产权咨询等,由原税目一并归入“鉴证咨询服务”;专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商标著作权转让业务,由原税目一并归入“销售无形资产”征税;金融支付服务原属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现按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征税,等等。此外,还有一些税目的定义表述发生变化。 ☆以上新增税目以及税目调整变化,请具体查阅《试点通知》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三)进项抵扣政策的有关变化 (1)增加的可抵扣范围。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
4、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2.购进此次试点其他新增税目,除列明不得抵扣外,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其中,无形资产(不含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四类不可抵扣情形。 3.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和建筑服务。 (3)明确用途改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在进项税额计算转出的基础上,增加了进项税额计算转回允许继续抵扣的规定。 (四)明确原增值税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情形下,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超50万元(工业)/80万元(商贸),或者其累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超500万元,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
6、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7、登记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五)重新定义“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销售货物计算纳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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