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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关于《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和过程2001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制定实施了《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此后,《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已分别于2008年和2009年进行了修改,均在一定程度上涉及专利标识的标注要求。为此,有必要对《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中的相关内容作出适应性修改。同时,随着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特别是2010年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
2、来,在执法实践中发现了一些有关专利标识标注的问题,有必要对现行的规定进行细化和完善。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上半年启动了修订工作,草拟了修改草案,并进行了数次修改。2011年7月和8月间,在天津以及华北、华东地区向部分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人员就该规定的修订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并据此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2011年9月在局内征求各部门意见。经研究修改,形成《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一)适应性修改草案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下列适应性的修改:一是以“专利标识”来替代“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以及“专利标记或者专利
3、号”;二是将“冒充专利”改为“假冒专利”。《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也相应修改为《专利标识标注方式的规定》。(二)删除关于专利编号规则的内容根据现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应当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其中“ZL”代表“专利”,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提交专利申请的年代,……。由于2003年7月第三十二号局令颁布的《专利申请号标准》已经改变了专利申请号的编号规则,因此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会同时存在着按照两种规则编排的专利号。考虑到上述情况,同时为保持标注规定内容的稳定性,草案删除了具体的编号规则,只要求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三
4、)对专利权被授权前的标注行为予以规范4实践中,一些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权被授予前的标注行为并不规范,有的没有注明是专利申请,有的则没有注明专利申请号。这些情况会使公众误认为其已经被授予专利权,从而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而且也不利于公众进行检索和查询。为此,草案新增一条规定,对在专利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申请号的,明确要求应采用中文标注专利申请的类别并附加“专利申请号”字样,并如实说明该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四)对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1.关于虚假标注外国专利标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虚假标注外国专利标识,造成欺骗、误导社会公众的情况,草案第九条明确将其作为假冒专利进行处罚。为便
5、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查证,草案第九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行为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拥有有效的外国专利权的证明。期满不能提供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2.关于标注国际专利、世界专利现实中并无“国际专利”和“世界专利”,如有标注必然虚假而且会误导公众,因此草案将其作为假冒专利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3.关于专利权终止后继续标注专利标识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标注专利标识的,属于假冒专利;专利权终止前依法标注,在终止后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为避免将终止前
6、依法标注的误认为终止后标注的,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该专利标识是在专利权终止前标注的证明。期满不能证明的,视为该专利标识是在专利权终止后标注,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考虑到专利权终止与专利权无效的性质不同,因此对于在专利权终止后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及时按照要求改正,草案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五)其他修改草案第十三条明确了修改后规定的施行日期,并就现行规定的废止作出说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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