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保护策略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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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专利保护策略和方案 《专利法》实施至今已十七年,我国已建立了基本完备的专利保护制度。数量逐年增加,专利转让、许可交易也日趋增多,但与此同时,我国的专利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国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虽然逐步增强,但仍不能适应当前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专利保护重视程度不够,未建立专利保护制度,或专利保护制度不健全,进而导致企业专利保护不力,企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尤其是目前,随着中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以及我国《专利法》修正案的公布,中国的企业迫切需要建立并不断调整、完善自己的专利保护战略,加强对专利的保护,以便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不断发展、

2、壮大。  本人认为,一个企业系统、完善的专利保护战略应由以下四个部分有机构成:专利开发、研制阶段的保护战略  专利开发、研制阶段的专利保护,是专利保护体系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一直以来,专利保护都存在着一个严重的误区:认为专利保护从企业的新产品研制成功或新技术开发成熟,可以申请专利时开始。这样的错误认识使得企业重复开发,引发专利纠纷;或因保密工作做得不好,开发人员擅自以论文的形式对外公布成果,而使技术丧失“新颖性”,企业无法申请专利。因此,企业应纠正这一错误认识,重视专利开发研制阶段的专利保护。  在专利开发、研制阶段,企业对专利的保护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专利文献信息的检索、查

3、询。  企业在进行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制前,首先要做好专利文献的检索、查询工作,通过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了解本技术领域内国内外最新科技成果和研究动态,从而减少专利纠纷,避免重复开发,以降低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制中的风险,节省研究经费,确定正确的研究方向,为企业的专利申请奠定良好的基础。  2.订立开发协议。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专利技术的开发形式趋于多样化,由此而产生的专利纠纷数量日益增多,形式也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因此,为避免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企业在专利开发时,应通过签订专利开发协议明确专利开发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保障专利开发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对于参加开发

4、的有关技术人员的有关保密、成果发布、资料保管、利益分配等均应有明确规定。  3.重视开发、研制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目前,各企业的保密意识已经有所增强,但对于专利研制、开发阶段的保密工作,重视程度还很不够,侵权事件屡有发生。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企业内部成立保密领导机构,制定健全的保密规章制度。如对于企业的图纸、计算机软件、工业配方、工艺流程、客户名单等设专人管理,分级存放,平时上锁;确定机密车间,非经准许不得入内;对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的使用以及来往信函的收发,规定一定的控制监督程序等。  (2)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

5、禁止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手段及违约责任,以防止因人员流动而造成泄密,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专利申请阶段的保护战略  由于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授予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专利权授予在先申请的发明人,因此,当企业的一项新产品已开发成功或新技术已研制成熟,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向专利申请机关提出专利申请,防止因他人抢先申请而使企业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同时,对于可以分阶段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企业宜分段申请,在取得阶段性成果时,先就阶段性成果申请专利权,待整个专利技术或产品研究成功后,再就新研究部分的成果申请专利权。这样更有利于企业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的申请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

6、理,也可由发明人自行办理。企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企业还应当明确专利申请权的权属,即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以及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1.关于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一年内所做出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

7、明创造的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归单位所有。同时,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对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若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在事先订立了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了约定,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  2.在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时,双方应事先约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若双方无约定的,依《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此外,因专利技术具有地域性的特征,企业在本国获得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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