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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高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送审稿) 为正确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
2、定,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问题 第一条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人主张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3、 第二条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保险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条 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之前收取保险费的,保险人收取费用的时间,视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投保人在交付投保单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交纳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视为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 第四条 对于保险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及时”
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行业中同类险种正常工作流程所需要的时间确定。 投保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也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投保人拒绝承保的,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提出按照临时保险单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5、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可以从保险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 第六条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义务,限于保险人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时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项。 保险人设计的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为保险人“提出询问”的书面形式。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告知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保险人在合
6、理期间内未解除合同,在诉讼中保险人以投保人履行未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保险法第十八条中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应当在保险单上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有关免责条款做出能够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 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投保人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签署了特
7、别声明,可以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并应投保人要求进行解释。 保险法第十八条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指保险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责任免除”,即通常所称的“除外责任”。 第八条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保险人不能仅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
8、、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时,人民法院除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外,可以按照下列规则予以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以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二)特约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特约条款为准; (三)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因记载方式或者时间不一致的,按照“批单”优于“正文”、“后批注”优于“前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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