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课件

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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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稿)解读(第四稿)2012年4月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会长张巨光司法解释的意义1996年最高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在当时并无相关法律的情况下,该解释自身实际成了法律),直到解决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2000年我国出台合同法后,针对合同中的融资租赁专章,最高法院开始起草新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其实施后将直接取代原1996年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几经修改和在北京、天津、宁波等地征求意见,目前已是第四稿。该解释最初由最高法院研究室民经处(曹守晔等)负责

2、,后转至民二厅由钱晓晨负责,目前此件办件人是原爽,审判长王闯,主管付庭长刘竹梅,庭长宋晓明。最高法院主管副院长为溪晓明。司法解释与法律本身具有同等效力并具有溯及力。司法解释的目的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订本解释。一、合同的效力之售后回租司法解释第一条(售后回租)承租人将标的物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一方当事人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修改建议*售后

3、回租是基本融资租赁模式的一种特殊情况,仍然是“三方两个合同的构架”1、建议: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这一称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采用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称谓,建议统一使用该称谓。2、建议:内容上,该条对回租进行定义,正面规范确定其为一项合法交易即可。一、合同的效力之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第二条(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租赁物的使用人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承租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当事人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修改建议1、建议:删除“部门规章”根

4、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无权设定。2、建议:明确界定“使用人”概念“使用人”范围需明确,与“经营者”、“所有权人”的区别。3、建议:删除“承租人已经取得行政许可”条款表述逻辑存在问题,同时也引申出如“承租人未取得许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建议删除所述内容。*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也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交易一、合同的效力之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一)司法解释第三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一)出租人不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资格

5、的;[三种意见1、只允许有资质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2、出租人为企业的,须具备相应资质,但个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受限制;3、不限制出租人资质。]修改建议多数建议:只允许有资质的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但,根据行政许可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置行政许可。鉴于目前对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并无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商务部对于融资租赁试点的审批,缺乏足够的依据,对于内资试点企业是否具有资质存有争议】建议:采取96年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

6、一、合同的效力之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二)司法解释(二)以房屋等不动产为租赁物的;[三种意见:1、不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2、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3、有限允许不动产作为租赁物,仅限于商业地产,土地使用权、住宅等不允许。]修改建议建议:允许以房屋等不动产作为租赁物根据《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租赁资产包括:房屋、公路、铁路及相关设施等不动产。根据《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关于开展第九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九批试点要重点推荐以下企业:主要股东具有工业制造、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建议

7、与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不允许不动产租赁,不利于租赁业的创新和发展,且不动产范围较为广泛。一、合同的效力之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三)司法解释(三)以基础设施收费权、股权等权利或者仅以软件、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三种意见:1、不允许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该意见为倾向性意见);2、允许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3、有限允许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允许的范围包括软件、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收费权、股权等不允许。]修改建议建议:对“无形资产”租赁不予限制。股权不得作为租赁物。《商务部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管理办法》(暂行)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8、:(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等非消耗性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运输工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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