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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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岛市财政局                                     青人社发〔2011〕30号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现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及相关待遇政策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2011保险年度,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黄岛区、

2、城阳区、崂山区、胶南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财政补助,统一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执行。-4-2012年及以后年度的财政补助标准逐步提高,增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并参照青岛市新农合财政补助增长幅度确定。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市的标准时,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标准。2012年度,七区五市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按以下标准执行: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40元;老年居民每人每年30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150元;城镇非从业人员每人每年720元。属独生子女的中小学

3、生和儿童,财政仍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增加补助。2013年起,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同时参考国家、省相关规定,按照财政补助提高的幅度同比例提高,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市、区市两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不变。二、调整参保居民医疗费报销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七区五市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一)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门诊统筹金筹集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五市可选择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1200元以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门诊统筹金报销比

4、例调整为50%,其中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二)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非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4-各统筹分档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报销比例为: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6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0%;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2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85%。(三)老年居民、重度残疾人和城镇非从业人员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在规定限额

5、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比例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为75%,在定点医院为65%,但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予支付。(四)参保居民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的老年医疗护理和家庭病床相关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为80%。(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主题词: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居民医保Δ通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8月31日印-4-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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