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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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省全面启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590万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本省户籍城乡老年居民,都可以领到由财政支付的每月不低于60元的基础养老金。这得益于我省今年全面启动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老百姓形象地称之为“人人享有退休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该如何参保?养老金待遇如何?能不能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同时参保?就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省政府日前发布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了分析解答。  哪些人能参保?如何参保?  政策规定,凡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

2、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参保后养老金待遇如何?  政策规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除了参保人的个人缴费外,还包括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收入。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3、  在缴费补贴上,政府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参保人给予适当鼓励;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为了让参保人享受到真正的实惠,我省要求,参保人所在市、县(市、区)对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其中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目前省里确定的标准是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  为了体现长缴多得原则,省里制定了缴费年限养老金政策。缴费年限养老金与参保人缴费年限长短挂钩,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

4、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11年(含11年)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  此外,制度实施后,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该负责人举了个例子:在不计利息、且现行基础养老金金额及政府补贴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如参保人今年45岁,年缴费100元,连续缴费15年,到60岁时,每月能领取养老金104元。按浙江省平均预期寿命78岁计算,

5、个人缴费总额为:100×15=1500元;得到养老金总待遇为:104×12×18+1200(丧葬费)=23664元。  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省户籍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制度实施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足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与其他养老

6、保障如何衔接?  政策规定,对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原个人账户储存额折算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原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因就业关系发生变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双向转换,但不能同时享受。  制度实施时,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并领取保障金、年满60周岁的农民,可以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后,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

7、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如被征地农民本人有要求,可将其参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不允许“逆向选择”。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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