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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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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省政府依法建立的跨行业、跨地区,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专家库。第三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资格的认定、准入清出和考核
2、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的原则。第五条省政府授权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招投标监管局)负责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省发展改革、经济、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卫生等行政部门协助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评标专家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
3、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确定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第二章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第七条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专业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设置,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涵盖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农业、电力、铁路、机械、化工、冶金、建材、水文地质、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第八条申请进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三)品德良好,作风
4、正派,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个别专业中评标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可适当放宽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第九条符合申报条件的评标专家按下列步骤进行申请:(一)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二)填写《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第十条省招投标
5、监管局负责组建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统一进行业务培训。经培训合格的,由省招投标监管局颁发统一印制的《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证书》,纳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十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专家库结构,满足重大工程项目和技术特别复杂工程项目的评标需要,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内,增设资深评标专家分库。资深评标专家分库的评标专家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聘。第十二条资深评标专家是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现有人才资源为基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的方式进行。入选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资深
6、评标专家分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二)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现任企业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取得各相关专业执业注册资格之一者;(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所从事的工程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首位人员;(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第十三条省招投标监管局应当为每位入选的评标专家建立个人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省综合评标专家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
7、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确认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二)评标专家个人评标信用记录;(三)参加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录。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四)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
8、按时出席评标活动,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二)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三)对评标过程及相关内容保密;(四)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六)工作单位、技术职务和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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