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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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办法条例第一条 为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29号令),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立全市统一的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及其他项目的评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另行设置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认定专家库的专

2、家,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评标专家;按照整合资源、适当集中、方便招标人的原则合理确定网络终端,监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荐评标专家人选;监督评标专家在有关评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六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为社会各界开展招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资源,各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以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第七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立后,本市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和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的评标专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的评

3、标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上述项目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出具的书面通知,从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第八条 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

4、、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专业评标专家的具体条件,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评标专家入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持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报市人事部门。填报资料须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三)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   (四)市

5、人事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考核,为合格者颁发北京市评标专家证书。   第十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二)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三)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6、,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由市人事部门确定的网络终端负责。   第十三条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二)依法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三)严格遵守有关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

7、保密规定;   (四)按市人事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有关信息,自觉接受市人事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网络终端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随机抽取、落实评标专家名单,记录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内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内确定。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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