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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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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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日益受到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WTO的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保护,许多国家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也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且各个国家在对地理标志做出规定的立法模式上各有不同。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地理标志的规定,新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部门规定的形式确立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但由于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地理标志的规定还不健全、不完善,人们对地理标志进行周密保护的必要性仍然缺乏足够的重视。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要想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更好地发挥

2、我国的优势,就必须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和有效立法。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地理标志立法的情况下,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补充性和兜底性保护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提出文章研究的理论前提,即在我国现阶段,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当采用综合保护模式,即“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模式中对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发挥着重要的补充性、兜底性的作用;其次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然后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构建;最后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整个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商标法的

3、协调与配合。本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论组成。导论部分首先指出在我国现阶段,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当采用综合保护模式,即“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在这种保护模式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发挥着重要的补充性、兜底性的作用,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用也存在不足之处;然后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接着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进行简单介绍。第一章主要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地理标志权利属性及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地理标志权利属性一直以来倍受争议,笔者认为地

4、理标志的权利属性不能一概而论,它既具有公权性,又具有私权性。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认定为一种市场混淆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接着指出在我国现阶段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补充保护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保护地理标志时更多的是着重于对社会公益的保护,它的保护可以涵盖所有表现形式的地理标志,不像商标法那样通过对一种形式(即某种标记)进行定义来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前提十分简便,不必以注册地理标志为前提。因为其具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确保

5、公平竞争之立法目的,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更易达到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更符合其弱独占性和排他性,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最后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性质的独特性、立法目的的独特性、保护客体的独特性及法律规范的独特性四个方面来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独特性。第二章主要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构建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内容与范围的制度构建。对地理标志权的侵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以市场混淆行为的方式加以认定的,其内容主要包括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9条中;

6、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法的制度构建。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权利的方式、保护的侧重点以及权利救济的方式等方面来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法律责任的制度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对侵犯地理标志权之法律责任在第21条中做了相应的规定。第三章主要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限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限度主要有:疏于体现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特性,未能彰显地理标志权利人的专有、专用权;在立法保护上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其规制的滞后性、补偿性不利于充分、有效地保护地理标志这一知识产权,

7、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和严格执法;不能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冲突;执法成本相对较高,对于保护地理标志的诉讼必须进行个案分析。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传统的商标法具有确定性但灵活性不足,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但确定性不够。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整个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不能居于主导地位,它只能作为商标法的补充,对地理标志进行补充性和兜底性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与商标法进行协调与配合,扬长避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完善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结语对全文的研究进行总结,并且指出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一些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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