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提款暂行办法.doc

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提款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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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县级报账提款暂行办法2001年7月27日  鲁财农[20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开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帐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报帐提款是指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已完成的工作任务,依据合法凭证,按规定的审核程序,由县级财政部门支付农业开发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实行县级报帐的范围,为中央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县级以上(包括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无偿和有偿资金。第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

2、设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帐户,专户储存用于开发项目建设的各项报帐资金。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开发部门共同负责报帐提款工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报帐提款业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开发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县级开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拨款文件,将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无偿资金,及时拨入农业开发资金专户,借入的上级有偿资金及本级安排的有偿资金直接存入专户。第七条 乡级按计划落实的财政配套资金、农民自筹资金、以物折资、以劳折资,纳入乡级财政开发专户核算,并按规定向县级财政部门报

3、告情况。群众自筹资金中的现金部分,由项目区乡镇财政所专户储存;以物折资部分要有收料折算单;以劳折资部分,应有劳务提供者花名册,包括完成的工作量和折资数额。上述各项,应经县级财政和开发部门审查确认。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先用本级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再按规定程序向县级报帐。 第三章 报帐支付程序 第九条 报帐提款以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报帐提款以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为报帐单位。第十条 实行招标承包的工程,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以后报帐逐步抵扣。在完成一定工程任务后,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承建单位向县开发

4、部门提交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附件2),经县开发部门审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财政报帐。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合同约定,按审核数直接向承建单位支付资金。工程完工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做好工程决算,经验收合格后,县级财政部门支付除按合同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工程款项。第十一条 未实行承包的小型工程、多种经营和科技示范项目,工程开工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和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从专户中向建设单位核发部分资金,作为县级预拨资金。预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财政有、无偿资金总额的30%,以后报帐逐步抵扣。建设单位完成一定工程量后,向

5、开发部门提交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附件2),经县级开发部门审核后,向县财政部门报帐,县级财政部门将项目资金支付给建设单位。第十二条 自项目下达计划起至项目建设结束期间的合格费用,都可按规定的程序报帐,项目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原则上每月向县财政申请报帐一次,县财政在审核合格后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报帐凭证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实施报帐时,必须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严禁白条入帐。第十四条 所有的报帐提款业务,应同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一式三份提款申请书(附件1),三份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附件2),并附有

6、关证明文件。提款申请书均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第十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承包工程在报帐时必须提供:合格的工程支出原始凭证,工程合同副本以及工程(全程或阶段)验收单。第十六条 未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报帐时应提供合格的工程支出原始凭证及工程验收单。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建设实行预决算制度。项目开工前工程预算需经财政、开发部门审查,项目完工验收后工程决算需经财政、开发部门审查合格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计划内的剩作资金。第十八条 发现下列现象,县级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拨付资金:1、凭证不规范、不完整;2、资金使用超出规定范围;3、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五章 财务

7、与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项目计划与合同总价有差额的,按合同执行。合同金额大于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合同金额小于计划的,转入完工项目资金结余,继续用于项目建设。第二十条 通过统一招标采购的货物与工程,按实际支付给承包商或借货商的数额,对相应的受益单位分割债务,受益单位凭县财政付款通知单记账。省市级统一招标采购的货物与工程,其报帐支付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在借出或委托银行借出有偿资金时须办理借款合同,并将债务落到实处。对承担多种经营项目的经济实体或农户实行抵押担保制;其余的有偿资金实行承诺制。由乡镇承

8、诺还款的,乡镇应进一步落实债务,直到最终债务人。有偿资金占用费从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实行报帐提款后,仍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核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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