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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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帐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帐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帐制是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由县财政统一支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县级报帐的资金为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专项科技示范项目的无偿和有偿资金以及多种经营项目的无偿资金。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

2、门设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专户存储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各项报帐资金。  第五条县级财政部门和开发部门(以下统称县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报帐提款工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报帐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计划批复后,项目单位及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及工程物资的采购应按照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拨款文件,将中央、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的无偿资金,及时拨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借入的上级有偿资金及本级安排的有偿资金直接存入专户,乡级落实配套资金汇入

3、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户。  第七条乡级按计划落实的乡村集体及群众自筹资金、以物折资、以劳折资,纳入乡级财政开发专帐核算,并按规定向县级财政部门报告情况。群众自筹资金中现金部分,由项目区乡镇财政所专户储存,以物折资部分要有收料折算单,以劳折资部分,应有劳务提供者花名册,包括完成的工作量和折资数额。  第八条报帐资金拨付实行转帐结算,确需支出现金的,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审批手续执行。报帐手续齐全,经过县级管理部门同意后,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报帐资金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  第三章报帐支付程序  第九条报帐支付以项目单位或承建单位为报帐单位。县级直接组织实施的农

4、业综合开发项目,由承建单位按审批程序向县财政局报帐;乡、村组织实施的项目,由乡财政集中汇总,经县级管理部门审批后向县财政局报帐。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实行招标承包的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一般可先预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的工程款,以后报帐逐步冲销。工程任务完成一定量后,由承建单位填写项目工程进度审批表和提款申请书,经项目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县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财政局依据合同约定和审核批准数直接向承建单位支付项目资金。工程完工后,承建单位及时做好工程决算,经县级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及乡村两级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支付其余的工程款项(按承包合同

5、需留质量保证金的除外,质量保证金所留数额一般为财政资金的5-10%)。保证金的支付按承包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和专项科技示范项目未实行承包的工程,工程开工时,由项目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局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启动资金一般控制在财政资金总额的30%左右,以后报帐逐步冲销。项目单位完成一定工程量后,向县级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和项目提款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按审批数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并已办理竣工决算,拨付其余工程款(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保证金的支付由各县自定)  第十二条

6、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中经省批准安排的科技项目资金,凡县级负责实施的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县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支出计划,向项目承担单位核拨部分启动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依据项目批复计划和验收总结以及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经县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据实报帐。  第十三条多种经营项目的贷款贴息按照贷款贴息办法,依据项目投资批复计划以及支出明细表和原始凭证经县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据实报帐(贷款贴息办法另发)。  第十四条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

7、帐文件和凭证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四)其它不符合要求的、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  第四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帐凭证  第十五条所有的报帐提款业务,都要提交一式四份提款申请书和项目工程进度审核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实行承包的工程,在报帐时,必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工程(全程或阶段)验收单、工程预决算、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工程款税务发票等。  第十七条未实行招标承包的项目,阶段性报帐时须提供:合格的工程支出(包括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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