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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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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推进智慧宿迁建设,加强宿迁市市民卡(以下简称“市民卡”)管理,规范市民卡使用,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社会事务,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效能,提高社会信息化应用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民卡,是指经市政府授权发放,用于识别个人身份、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享受公共服务、进行电子支付,可以在全市多领域应用的智能型集成电路卡。市民卡分为标准卡和衍生卡。标准卡为记名卡,具备市民卡全部功能;衍生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具备标准卡的部分功能。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基础信息
2、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成立宿迁市市民卡管理委员会,设立宿迁市民卡服务中心和宿迁市市民卡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宿迁市市民卡有限公司受市政府的授权和委托,负责市民卡的制作、发放、运营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第五条各县、区政府和市交通、卫生、旅游、文化、教育、园林、公安、市政公用、广电、税务、物价、—6—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快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涉及服务市民的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整合,做好与市民卡项目建设的对接工作,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地、本部门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第六
3、条市民卡项目的投资采用政府资金引导、市场化手段运作的方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单位为市民卡的建设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市民卡有限公司按市场化运作,开展建设、运营、业务拓展等活动,并自负盈亏。第七条市民卡各应用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向市民卡信息资源管理中心提供相关信息。市民卡各应用部门及有关公共服务机构经市民卡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同意,可以使用市民卡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管理的资源信息数据。第八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民卡信息资源库的规划、标准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市民卡信息资源
4、管理中心在市民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应用等各个环节应当保护持卡人的隐私。第九条市民卡的技术应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第十条—6—市民卡卡载信息包括视读信息和机读信息。市民卡的视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别、发卡日期、有效期、市民卡序号、银行卡号、条形识别码、个人相片等基本信息。市民卡的机读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信息和持卡人在市民卡各应用部门中的相关管理和应用信息。第十一条市民卡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社区服务、银行卡结算、小额电子交易支付等领域,并根据业务发展逐步拓展至其他领域。第十二条标准卡具有以下功能:(一
5、)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业务信息;(二)凭证功能:持卡人可通过联机或者脱机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三)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络的读卡设备,查询持卡人本人的个人身份、医疗保障、公用事业消费等方面信息;(四)公共服务:作为持卡人享受政府服务和公共服务的电子凭证:(五)消费支付:持卡人在对市民卡电子钱包充值后,可凭卡在市民卡应用网点用于公共交通、公用事业、日常生活方面的消费;(六)银行卡功能:持卡人通过市民卡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和具备银联功能终端上办理金融业务;市民卡衍生卡具备前款规定的部分功能。市民卡有限公司在前
6、款规定功能基础上可在授权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发增值服务。第十三条标准卡和记名衍生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记名衍生卡可在法律和市民卡相关规定允许范—6—围内由原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第十四条市民卡有效期为十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换领手续。第十五条市民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民卡新增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通。第十六条申领标准卡由个人或者所在单位向市民卡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通过校核后,办理有关申领手续。市民卡采用电子实名制,一人一卡。本市市民申领市民卡,
7、应当提供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申领人系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军官证;申领人系境外人员或港澳台人员的,须提供护照等有效证件;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应当持经办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申领人(含单位和个人)系外来就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相关工作证明。第十七条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收到市民卡申领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市民卡制卡程序完成制卡。申领人员按规定凭有效证件到市民卡管理服务机构指定网点领取。申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市民卡及个人密码,不得转让、转借。第十八条市民卡有效期届满,持卡人可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市民卡使用后出现卡
8、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6—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其他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第十九条持卡人遗失记名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持卡人因故不能办理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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