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出现类流感症状请假者,以病假`休假或事假办理.doc

公务人员出现类流感症状请假者,以病假`休假或事假办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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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年9月ㄧ、為加強人事服務,已先行預借子女教育補助費,高中以上子女請俟完成註冊手續後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核銷。二、98年度教職員健康檢查,請可受檢同仁掌握時效,儘速自行擇定合法之公私立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依檢查醫院所排定之檢查期間,覈實給予公假,公假期間學校課務之代課鐘點費由學校支應)後,再檢據於補助額度範圍內核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部分,由受檢人自行負擔。另為利後續核銷作業,請確認核銷收據上之費用項目須為健康檢查、收據日期與公假日需覈

2、實。另為加強維護同仁身心健康,鼓勵同仁作好健康管理,參照行政院97年1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0970027595號函規定,增列未滿40歲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一天前往受檢,惟課務應由受檢人自理。(教育局98年1月6日北市教人字第09740639400號函)為促進公務機關整體員工身心健康,有關工友及約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比照公務人員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受檢人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臺北市政府98.2.4府授人三字第09801338400號)工友自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比照公務人

3、員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之規定,應以實際參加健檢為限,不包含健檢後,回醫院看報告在內;又倘實際參加健檢需分2個半天請公假,參酌現行公務人員健檢公假實務作業核給方式,尚無不可。另工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保健,應請事、休假,為免於寬濫,仍不得核給公假。(臺北市政府98.3.19府授人三字第09801934200號)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以,H1N1新型流感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自第一類傳染病移除,有關學校或班級因H1N1疫情停課時,公務人員如需照顧子女之請假,回歸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請家庭照顧假或休假辦理。教

4、師若有旨揭事由需照顧子女之請假,亦回歸教師請假規則,以請家庭照顧假辦理(「家庭照顧假」每年7日,課務自理;其日數與事假合計後,合計超過七日者(公務人員為5日),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如為兼任行政職教師,亦得以休假辦理。(教育局98.9.8日北市教人字第09838342600號函)(「教師請假規則」條文。轉載自行政院公報2009.08.14第015卷第155期)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9月8日局考字第0980064337號函,檢送「因應H1N1新型流感政府機關防護及採行措施建議」及「因應H

5、1N1新型流感公務人員防疫建議及請假規定(轉載自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頁;原函電子檔)主要規範如下:1.公務人員配合實施自主健康管理者,以事假、病假或休假辦理。2.公務人員出現類流感症狀請假者,以病假、休假或事假辦理3.公務人員確定感染A型流感者,應即請病假,且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4.學校或班級因H1N1新型流感停課時,公務人員如需照顧子女,以請家庭照顧假或休假辦理。5.各機關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及駕駛)及臨時人員之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辦理。6五、為考量學校業務特殊性及行政運作順利,業奉臺北市政府函准同意教育局所

6、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組長及幹事職務得列為得列為同一陞遷序列。(98.9.1北市教人字第09838194300)六、行政院核定9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連續放假9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頁最新消息;99年辦公日曆電子檔)七、秋季中央機關未婚同仁聯誼活動開始報名。實施計畫及各梯次活動行程及報名表逕上http://eserver.hwc.gov.tw未婚聯專區查詢下載。活動參加對象:各級機關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未婚公教員工。欲報名參加者請於9月20日前填妥報名表並加蓋人事單位戳章後,傳真至主辦單位市府住

7、福會福利組,所需經費本校酌予補助1/4。八、行政院98年9月1日院授人力字第0980064227號函修正公布「進用身心障礙人員作業要點」第九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修正條文對照表)(轉載自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98.09.01)九、莫拉克颱風救災期間,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自願參加機關學校或社會服務團體組織所舉辦之志願服務工作,在不影響本職業務情形,且經機關首長同意,得於災後1個月內核給3日以下公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8月18日局考字第0980063921號函)十、為因應緊急處理莫拉克颱風救災工作需要,公立學校教

8、師奉派協助參與救災者,准予依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從寬核予公假登記(教育部98年8月19日台人(二)字第0980912578B號書函)十一、銓敘部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請切實遵守。為避免公務員因無心之過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等規定」而遭停職及懲處,銓敘部已彙整相關事例及函釋,詳加說明,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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