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099731
大小:46.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1-31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_20111390519165728.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2005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FoundationforPovertyAlleviation,缩写CFPA。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
2、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
3、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第三章组织机构、
4、负责人第一条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条理事的资格:(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第三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5、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第四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
6、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7、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一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二
8、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三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四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