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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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章理事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五章基金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中文简称为“中国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INAYOUTHDEVELOPMENTFOUNDATION”,缩写为“CYDF”。中国青基会标志为图形标志,上端是初升的太阳,下端是心形的海浪。第二条 中国青基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以下简称共青团中央)、中华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共同创办的具有狡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2、中国青基会的宗旨是: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中国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推动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促进国际青少年间的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第四条 中国青基会接受共青团中央的业务指导,在民政部登记注册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国青基会设在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后圆恩寺胡同甲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中国青基会业务范围是:(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三)

3、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第三章  理事第七条 中国青基会设理事若干人。成为中国青基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青基会章程;(二)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第八条 理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每届任期内,理事人选确需补充或调整时,由当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九条 中国

4、青基会理事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二)根据中国青基会宗旨参加有关活动;(三)对中国青基会工作进行审议,由当届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十条 中国青基会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国青基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参加中国青基会活动,维护中国青基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事业发展尽力;(三)对中国青基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第十一条 中国青基会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二条 中国青基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中国青基会最高

5、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四)审查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五)决定中国青基会的发展规划及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第十五条 中国青基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中

6、国青基会章程提出的任务;(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全体会议;(四)责成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六)办理理事人选的增补或调整事宜;(七)决定下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提名;(八)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确定日期并主持召开。第十九条 中国青基会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

7、处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中国青基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提名后,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并可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与调整由秘书处提议,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人选由秘书处建议,常务理事会决定;设副主任一至二人,人选由主任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入选由主任决定。第二十一条 中国青基会设名

8、誉会长一人,顾问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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