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大学教师借调留职停薪期间相关权益汇整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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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大學教師借調留職停薪期間相關權益彙整表105.04.13彙整項 目借調機關(構)可否採計年資及法令依據一、升等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校院、學術或衛生醫療機構、財團法人機構、營利事業機構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2年。(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二、年功(資)加俸(薪)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校院、學術或衛生醫療機構、財團法人機構、營利事業機構借調期滿歸建時,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教育部93.12.23台人(二)字第0930148716A號令)三、

2、出國講學、進修、研究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校院、學術或衛生醫療機構、財團法人機構、營利事業機構借調期間年資不予採計。教師應在本校連續服務2年以上,始得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曾經他機關借調之教師,無論借調期間有無返校義務授課,均須於歸建後,服務滿1年以上,始得申請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本校教師出國講學研究進修要點第3點、第7點)四、休假研究政府機關、私立大學校院、學術或衛生醫療機構、財團法人機構、營利事業機構經本校核准借調其他機關(構)服務並返校授課且未支鐘點費者,依下列方式計算:1、於90年7月31日以前開始借調者,依原規定併計年資。2、於90年8月1

3、日開始借調者,累計未逾4年者,得予折半併計服務年資。借調累計逾4年者,其超過之部分,應予扣除。(本校教授休假研究實施要點第4點)公立大學校院教授年資可以併計。(本校教授休假研究實施要點第3點)五、資深優良教師公、私立大學校院借調擔任校長、教師得採計年資。政府機關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得採計。(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第1項第6款)其他機關(構)教師借調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年資視為連續。但該段留職停薪年資不予採計。(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4點第2項第4款及第7點第

4、1項第5款)六、公保政府機關、公、私立大學校院、公營事業機構本校應辦理退保,而由借調機關(構)、學校繼續辦理加保,年資可採計。(公保處84.6.23中公承(二)字第016003號函)其他機關(構)被保險人先瞭解借調機關所屬社會保險規定,確認有無未具該保險加保資格及須否強制參加該保險不得放棄等情事後,得由當事人依其意願選擇自付全額保險費(含政府補助保險費)繼續加保,則年資可採計;但若選擇退保,則退保期間年資不採計。(法令同上)七、退休、資遣、撫卹政府機關、公立大學校院1.借調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如屬參加退撫基金之單位,並按月自薪津中扣繳退撫基金者,於借調期

5、滿返校復職依法退休時,可採計為退休年資。2.教師借調期滿後如未能回任教職復薪時,因其已喪失原有教師身分,與所稱「回任教職復薪」之要件不符,其日後再任公立大專校院教師時,不合申請補繳是段借調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師退休年資。(教育部94.2.5台人(三)0940014804號書函)3.93年1月1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始由公立學校教師借調至行政機關擔任政務人員者,應依上開條例第3條規定參加離職儲金。且其回任教職後,該借調期間參加離職儲金之年資,不得補繳教育人員退撫基金併計退撫年資。(銓敘部94.1.1部退二字第0942453397號令、教育

6、部94.1.20台人(三)字第0940005727號書函)4.借調擔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或僱用之職務,應於借調機關參加約聘僱人員離職儲金,離職時請領離職儲金給與,於回任教職復薪時,該段借調擔任約聘僱人員年資,將來不得採計為退休、資遣、撫卹年資。(教育部87.8.17台人(三)字第87091134號書函)5.公立大專院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至行政機關、學術機關或公、私立大專校院期間,借調當時業經學校與當事人約定免返校義務授課,且經借調機關學校同意仍在原服務學校擔任兼任教師者,得依規定按其實際授課時數支給兼任授課鐘點

7、費,惟其兼課仍須受借調機關學校相關規定之限制。至其借調期間如係擔任專任教職工作,且已支領在原服務學校兼任授課之鐘點費者,尚不得適用本部85年12月7日台(八五)人(三)字第85106546號函,有關公立大專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間,如返校義務授課不支領鐘點費者,於將來復職回任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視同連續任教職,得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增核退休金基數之規定。另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教師退休年資之採計,係以「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為要件,爰教師辦理留職停薪借調期間,因未符上開「有給」之採計要件,該段留職停薪年資尚不合併計為教

8、師退休年資。惟其借調期間所任職務之年資,如符合併計教師退休年資者,仍得依學校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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