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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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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完善社区矫正奖罚制度的思考朝阳区司法局矫正干警作者:姜海权职务:科员作者:苗敬增职务:主任科员作者:张泽文职务:副处级调研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于2008年7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决定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和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工作的暂行规定》(简称“两个规定”)试行近两年来,特别是经过2008年奥运会、2009年国庆六十周年大庆重大事件特殊时期的检验,证明是能够适应形势发展,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好法规。对提
2、高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发挥了巨大作用;对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逐步走向正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立法进行了理论和实践的有益探索。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两个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滞后。本篇就“两个规定”的作用、存在的不足及对策进行了调研。由于作者所占角度不同,看问题的高度,拥有的材料、掌握数据有限,由此而形成的观点和结论难免有失偏颇。不妥之处,敬请各级领导和同仁批评指正。一、“两个规定”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2008年7月“两个规定”下发后,朝阳区司法局及时
3、组织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矫正干警和专职社工进行了认真的传达和学习。安排参加过市局培训的人员对全体矫正干警逐章、逐段、逐条、逐款地讲解,并进行了分组讨论。最后,以闭卷的方式对干警的学习掌握情况进行了考试。达到了人人熟悉条款,人人掌握内容,人人上台能讲,人人能准确应用目标和要求。通过培训,干警们明确了“两个规定”的意义,掌握了奖罚的依据、尺度和标准,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和支撑。2008年7月29日朝阳区司法局在阳光中途之家开始举办社区服刑人员法制教育培训班。到目前为止,已连续举办二十期。“两个规定”成为法制教育的主
4、要内容。通过系统学习,社区服刑人员对奖罚规定更加熟悉、明确,法制意识、是非观念得到提高,服刑意识全面加强,进一步调动了社区服刑人员参与矫正的积极性;对家属、监护人的工作配合也起到了促进作用。对那些消极对待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很好的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二、目前社区矫正奖罚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调研中发现,“两个规定”在试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不及时有效地解决和完善,会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奖励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1、奖分标准要求过高2009年朝阳区43个
5、司法所,有16个司法所没有评奖,占全区的37%。原因是这些司法所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奖分发生,拉不开档次,不能很好地发挥评奖工作的引导作用。2、奖励评比周期过长按照《规定》程序的要求,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评奖应在每年的一月、七月才能开展。而有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只有短短的一年,并且最初两个月都按C类人员管理。如果其矫正期从评奖前开始,那么,第一次评奖受奖的机率就大大降低,只能等下一次评奖。比如某服刑人员矫正期是一年(自今年的5月开始至次年的5月),当年7月评奖,他作为C类人员受奖的机率很低,只能参加下半年一次。待到次年上半年评
6、奖时,他已解除矫正。如此,势必会影响其主动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对于有立功意愿的人,由于矫正期的关系,有的人认为自己立了功、受了奖,没等到评奖时间,矫正期就已到期。立功不能受益,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权衡利弊后,他们或许会选择放弃。3、奖励比例缺乏灵活性“规定”对于司法所奖励比例的分配过于硬性。有的司法所,工作突出,被评为市、区先进单位,社区服刑人员整体改造情况比较好,但是,受评奖比例的限制,产生当奖不能奖的情况,挫伤服刑人员的积极性;而有的司法所工作平平,表现好的社区服刑人员较少,则会产生不该奖而受奖的现象,失去了奖励的
7、意义。4、剥权类社区服刑人员的奖励没有体现出“特殊性”剥权类的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服刑罪犯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执行的是“附加刑”。在日常管理方面,体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如在请假方面,剥权类社区服刑人员向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告即可,公益劳动对剥权类社区服刑人员也不强求。而在奖励方面却没有体现出这一“特殊性”。奖励的力度、比例与其它类服刑人员相同,使他们觉得自己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没有多大区别,不能很好地调动他们主动参与社区矫正的积极性。干警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感到对这些人的奖励措施,“实招”较少。5、对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些新情况缺乏界定中途之
8、家工作模式的出现,对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朝阳区自2008年7月开始举办《社区服刑人员法制培训班》以来,有120余名社区服刑人员被评为优秀学员和标兵,对这些人员的奖励,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标准。6、奖励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对受到矫正表扬、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立功、重大立功奖励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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