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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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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EPC总承包条件下工程结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江苏苏亚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摘要:工程结算是工程造价管理最后阶段,对工程施工整个过程的成本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本文以实际工程为例对EPC总承包总价合同条件下某重装码头工程结算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结算中的争议,保证了合同甲、乙双方的合理利益,可供参考。关键词:合同计价方式;招投标;EPC;作者简介:金爱国(1977-),男,安徽桐城人,工程师,本科,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收稿日期:2017-9-14Received:2017-9-141工程概况某重型装备制造基地码头工程设计年吞吐量360万t/年,布置有5个长江泊位(8000t级
2、重件泊位3个、5000t级杂件泊位2个)和5个内港池泊位(均为2000t级泊位),泊位共占用岸线1353mo其中,长江泊位采用顺岸式布置,码头平台长度898m,宽度25ni,通过4座引桥与后方陆域连接;内港池码头平台长度455m,宽度22nio本工程采用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建设(设计)范围同批复后的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总体设计方案附图所包括的范围。总承包方依据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工程数量一览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类似工程经验数据估算出的预计工程量)进行投标报价,双方签订了总价合同,合同价款约10.1亿元。合同约定除了水泥、钢筋、动力电缆可以按照施工期间的市场信
3、息价进行材料差价调整(±5%以内不调整,只调整超岀±5%以外的差价),以及发包方提出的增加和减少工程量、还有设计变更也可调整合同价款之外,其他情况下合同价款一概不予调整。2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工程竣工后,总承包方按照EPC合同总价、发包人方安排的合同外工程、发包方提出的设计变更以及水泥、钢筋、动力电缆材料差价调整这4项费用相加组成了结算价并送审。发包方在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结算价进行审核时,审计人员根据工程竣工图纸计算以及查看现场实际施工完成情况对送审结算中的工程量进行复核,发现根据竣工图纸计算及现场实测下来的工程量与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量相比较,虽然不同项冃的工程量有增有减,但减少的
4、工程量要远〉增加的工程量,即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远〈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导致复核后的工程量比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量总体上少了约6千万元。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合同总价部分不调整,仅调整发包方委托的合同外工程、设计变更、以及水泥、钢筋、动力电缆材料差价,来办理竣工结算是不合理的,这样的结算结果也不能反映本工程的真实造价。根据竣工图计算和现场实测的工程量比合同工程量、也就是招标时预计的工程量总体上少了约6千万元,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存在以下儿种可能:(1)总承包方利用设计优势,有意降低部分工程的设计标准,减小构件尺寸,调整构件数量,调整构筑物规格,或调整施工范围;(2)招标吋的部分
5、工程量预计偏大,本工程招标工程量采用的是估算工程量,在计算依据不充分的条件下,发包方为了做足估算投资,有意放大一些工程量,或是就高不就低,也容易导致估算工程量偏大;(3)招标工程量计算过于粗放,因为招标在前,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在后,招标时仅依据批复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总体设计方案附图、以及类似工程的经验数据来估算工程量,很难保证工程量的准确性。但不管是何种原因造成的,本工程实际施工工程量总体上远〈总价合同的工程量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总承包方对此也没有异议。3处理结算争议的对策在本工程结算吋,总承包方认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相比不同项目有增有减,根据总价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结算屮合同
6、内的工程量、价应该不予调整。对此,工程审计方从《合同法》的经济合理性原则出发,分析了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合同工程量存在偏差的原因,招投标时采用总价合同计价方式所存在的不合理性,以及木工程以后面临国有资产检查时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审计方也提供了总价合同工程量可以调整的法规依据,即《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13)&2条、8.3条规定的相关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岀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这些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
7、,都给本工程总价合同在结算中如何调整提供了思路和办法。所以,审计方建议本工程结算还是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实际实施的标准为依据,该增的增,该减的减,尽量把最终结算价调整到本工程实际完成的造价水平上来,以保证最终结算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准确性。对于工程审计方提出的建议,发包方与总承包方予以积极冋应和认同。在调整合同结算价时,也考虑了总承包方的一些合理利益诉求,以及兼顾了本工程总价合同的一些特点。具体的做法是:(1)现场复核时可以直接观察到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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