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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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7)序号权力类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确认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

2、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阶段责任:办理登记4、送达阶段责任:发放登记权属证5、事后监督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

3、的;3、未严格审查登记材料,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登记的;5、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登记过程中发生登记人员向申请人索要利益回报等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2行政处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

4、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

5、,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6、的;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3

7、行政征收耕地开垦费征收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不得挪作他用。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耕地开垦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责任:审核耕地开垦费义务人是否正确,核查需复垦土地面积等相关材料。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耕地开垦费缴款书。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及时稽查,加强对耕地开

8、垦费的日常监管。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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